办非遗发〔2021〕118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非遗发〔202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建设3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为落实《纲要》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承担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七)在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二、申报区域和数量
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原则上不跨地市。每个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报和设立程序
(一)申报地区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请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21年9月30日前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电子版一并发送至邮箱)。
(三)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地区,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根据论证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地区名单,批复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五、工作要求
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已经列入《纲要》,是“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领域的重要任务。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高度重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工作,进一步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要求,组成专家团队总结梳理本地区有特色的文化形态,认真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按时提交各项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工作顺利推进。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王辉
联系电话:010-59882539,1381185469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邮箱:fysghc@mct.gov.cn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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