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资管〔2021〕18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7-25 04:00:04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





办资管〔2021〕189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0〕79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2020年,全国开展了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取水口核查登记阶段工作已基本结束,进入整改提升阶段。为做好整改提升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针对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核查登记反映出的取用水方面的问题,分类施策推进整改,2022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整改阶段任务,依法规范取用水行为,推进取用水秩序明显好转。在整改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水资源管控指标,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整改原则


(一)坚持刚性约束。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等水资源管控指标作为整改的重要约束条件。

(二)坚持依法整改。依法进行问题认定和整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从重处罚,做到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三)坚持有序整改。区别情况,分类施策,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立行立改;需分阶段整改的,应限时整改;整改工作要妥善处理矛盾,防止“一刀切”。

(四)坚持便民高效。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加快实施取水许可审批“一网通办”和电子证照应用,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分析判断区域取用水状况

在取水口核查登记基础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全面梳理取水口核查登记成果,结合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基础,分析区域取用水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区域取用水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管控指标、河湖生态流量目标以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管控要求作出判断,作为问题整改的重要前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行政区取用水量是否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要求进行复核确认,并报水利部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二)建立问题整改台账

针对取水口核查登记结果,各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依据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复核认定取水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禁止性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行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取用水计量设施不规范、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等问题,提出保留类、退出类、整改类的取水口分类清单,明确问题整改措施。

1.保留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列为保留类:一是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属于禁止开发性行为;二是依法履行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三是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符合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要求。

2.退出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退出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利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为禁止性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为淘汰类的落后工艺、技术、产品及装备的;水利、生态环境等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已确定为退出类,经复核后认定为退出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在高铁两侧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对退出类的取水口,明确退出时间、退出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取水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取水口而撤回取水许可涉及补偿的,应依法予以补偿,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3.整改类。存在以下问题的列为整改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取水监测计量不规范的;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其他违反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定取水的。对整改类的取水口,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对不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要求的地区,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区域取用水压减方案,以及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相关管理要求;根据核查登记发现的问题,在区域取用水压减方案中,明确提出保留类、退出类、整改类清单,并制定综合治理及整改措施。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退出类、整改类取水口的问题以及整改的具体措施,填入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平台《取水口整改提升情况表》(《行动方案》附件3),形成问题整改台账。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建立自身整改台账。市、县两级问题整改台账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组织实施整改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整改工作分工组织取水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列为退出类的,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按要求退出。对列为整改类的,应依法依规整改,逐一销号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安排。对不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要求的区域,应严格落实区域取用水压减方案,并加强日常监管。对整改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详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附件)。

整改后,对整改类和保留类的取水口,可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作取水工程(设施)标识牌。

(四)建章立制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取水口动态更新机制和取用水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取用水管理。水利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取水口动态更新管理,逐步健全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四、整改时限及责任分工


(一)整改时限

1.2021年7月31日前,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平台完成问题整改台账建立和审核,并将整改提升实施方案报送水利部,省级整改提升实施方案同时报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其中,对存在不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取水问题的,有关省份要将复核确认情况、区域取用水压减方案及问题整改台账,于10月31日前报送水利部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2.2022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整改工作。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将情况报水利部。其中,有关省份总结情况应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3.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和整改工作基本完成后,水利部将组织对各地取用水状况分析判断、问题认定、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任分工

1.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整改提升工作。

2.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提升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整改提升工作。

3.水利部负责整改提升工作安排部署,制定整改提升有关政策和相关问题处理意见,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改提升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责任,周密部署,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跟踪检查和指导,严格按照水利部统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要求,采取暗访、抽查检查等方式,推动整改提升工作落实。对于重点问题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水利部将加强监督检查考核,把整改提升工作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整改工作弄虚作假、慢作为和不作为、组织不力的,将予以约谈、通报和依法问责。

(三)加强信息报送。请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关于建立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和技术交流工作机制的通知》(资管管函〔2020〕13号)要求,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报表报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1日







附件: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 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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