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2〕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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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豫政〔2012〕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的路子,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大意义

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已进入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由松散型利益联结向紧密型利益联结转变,由单个龙头企业带动向龙头企业集群带动转变阶段。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新阶段的需要,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以农业优势资源为基础,以若干涉农经营组织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以相关服务机构为辅助,以加工集聚地为核心,以辐射带动的周边区域为范围,围绕农业相关联产业发展种养、加工和物流,形成上下游协作紧密、产业链相对完整、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综合效益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群体,实现产、加、销一体化,对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质量和效益、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必然选择。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把家庭经营生产方式与社会化大生产有效衔接,有利于实现农业向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依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撑和带动,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对农业产业区域和农产品加工业进行优化布局,有利于实现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业综合效益提升和农民持续增收。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拉长产业链条,实现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相链接,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和劳动力价值提升,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科学途径。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产业集群模式,通过培育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理念,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第三产业,有利于带动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的积聚效应,有利于实现区域资源共享,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有利于形成区域产业和企业竞争优势,促进企业规模发展;有利于促进涉农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利于塑造地域品牌,提升品牌化地域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区域农业经济竞争力。

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是推进“三化”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有利于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走出一条以农业产业化带动新型农业现代化的新路子。在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过程中,由于相关产业不断集聚,人口与资本也不断向产业区集中,有利于带动农村城镇化和农业工业化。通过农业产业化集群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融为一体,实现农业与工业、商业、运输业、金融业等产业的紧密结合,有利于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引导城市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要素向农村合理流动,增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实效,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有利于促进“三化”协调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为着力点,以实现新型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坚持把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和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有机结合,不断优化农业生产力结构和布局,实现规模种养、就地加工、产销衔接、品牌发展,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做优战略性主导产业,做强区域性优势产业,做大地方性特色产业,促进农产品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和质量安全,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区域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形成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集群100个、50亿元以上的集群50个、100亿元以上的集群20个;到2020年,形成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集群300个、50亿元以上的集群100个、100亿元以上的集群50个。

围绕上述目标,按照“基地支持、龙头带动、流通服务、特色高效”的原则,选择一些基础条件好、比较优势强、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生产区,通过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原料生产基地,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措施,着力打造一批“全链条、全循环、高质量、高效益”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特色突出、竞相发展的格局。

———建成一批高标准原料生产基地。强化上游产业链建设,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绿色环保的原料生产基地,推进高标准生产基地建设。建设一批各具特色、优势明显的粮食作物、畜禽养殖、特色种植等大型原料生产基地,实现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效对接,从源头上保证原料供给和质量安全。

———做大做强一批龙头企业。引导有条件的加工型龙头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集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在扶持壮大现有60家国家级、562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同时,培育发展一批新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通过大企业强强联合、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一批产业关联度高、功能互补性强的大型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购并重组、参股控股、改制上市等形式,形成一批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产品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群体。

———打造一批农产品知名品牌。发挥区域龙头企业品牌优势,整合品牌资源,打造区域品牌,提升品牌价值。通过整合技术、人才资源,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提升市场占有率、影响力和知名度。加大宣传和推介力度,打造一批农产品知名品牌。

———发展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资源和区位优势,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投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展一批与农业产业化集群相配套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和冷链物流体系,推进农产品产销衔接、农超(批)对接,为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提供配套服务。

三、科学规划布局


坚持以区域资源优势为基础,以龙头企业集群集聚为重点,与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有机结合,统筹布局农业产业化集群。按照创新、提升、优化、拓展的思路,着力推进龙头企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创新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着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力;着力推进产业链建设,实现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优化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推进标准化生产,促进产品质量提高,推进品牌建设,拓展市场空间和发展领域,增强示范、集聚、辐射带动功能,推动农业产业化快速健康发展。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农业资源优势,按照有利于土地、资本、科技、人才等生产要素集聚和合理配置、有效衔接的原则,科学制定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兼顾,精心部署,积极推进。

按照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依据我省现有农业资源优势和农业产业发展现状,重点发展面(米)品、肉品、乳品、果蔬、油脂、饮品、茶叶、花卉(木)、中药材、调味品、林产品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业化集群。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完善用地政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要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集群内加工型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养殖加工企业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落实用电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供配电设施建设,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化集群生产用电需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电给予支持。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培育农业产业化集群。对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生产线贷款、新(扩)建畜禽养殖基地或种植原料基地的贷款,财政按实际贷款额给予贴息支持;对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购置检测仪器设备给予资金补贴;对与农业产业化集群相配套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资金补助。对考核合格的农业产业化集群,省财政给予资金奖励。

(四)强化金融支持。加强涉农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策性投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放宽担保条件,对龙头企业融资项目,担保费率在市场同等条件下给予10%的优惠;对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担保额度超过全年业务总量10%的,各级财政要提高对其代偿损失和风险准备金的补偿比例。鼓励农村金融创新,加快发展村镇银行,扩大涉农小额信贷规模。各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涉农金融产品等方面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集群的扶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农业产业化集群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保险机构的补贴力度。扩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加大对符合上市条件的龙头企业的培育,支持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进行再融资。

(五)鼓励科技创新。整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人才、实验设备等资源,建立公共科研开发推广服务平台,提升科技创新与推广能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中心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不断增强产品精深加工能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专利,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设立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给予财政补贴。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六)推动对外开放。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国内外知名涉农企业开展资本、技术、人才合作,大力引进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实力,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引进的项目享受省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同等奖励政策。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扩大农产品出口。

(七)强化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创业人才培训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人才培训工程,在资金上给予适当倾斜,采取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高校建立长期的人才培养合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适应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省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领导组织机构,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省农业厅承担领导组织机构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有关事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粮食局、畜牧局、供销社、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细化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二)科学认定考核。农业产业化集群的认定标准暂定以下5个方面:一是以加工集聚地为核心,产业链相对完整,并辐射带动一定的区域。二是有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由多家经营组织连片发展形成特色产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三是种植加工类集群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1万户以上;养殖加工类集群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四是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农产品加工增值率达到60%以上。五是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建基地生产的原料或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签订合同收购的原料,占生产加工原料的50%以上。今后,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形势需要,标准将逐步完善。

做好认定考核工作。根据我省农业产业化集群标准,省对各省辖市、县(市、区)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集群进行认定并命名授牌,给予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对命名授牌的农业产业化集群,经过3年的培育发展后进行达标验收(达标标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验收达标的给予相应奖励,未达标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摘牌。

(三)开展配套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在农业产业化集群设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点,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促进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支持金融、法律、会计、物流、信息服务、技术辅导中心等配套服务体系向农业产业化集群拓展,提供优良服务。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融合,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按照市场运作机制成立中介服务组织,为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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