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7〕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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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政〔2007〕7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豫政〔2005〕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辖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下,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事发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挥。(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及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省政府安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辖市及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省政府安委会根据情况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领域(行业)的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14个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

(1)河南省煤矿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2)河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河南省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河南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河南省冶金建材有色金属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冶金建材有色金属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

(8)河南省火灾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9)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防科工委。

(10)河南省水上运输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水上运输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

(11)河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

(12)河南省特种设备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3)河南省建筑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14)河南省急性中毒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安全生产过程中重大急性中毒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民航、铁路、电力、城市供气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分别成立专业指挥部,负责各自领域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指挥部办公室。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各级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涉及多领域、跨省辖市行政区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省政府报送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报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省外救援力量等。必要时请求当地驻军参加应急救援。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抄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厅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发地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灾难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2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重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各级政府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主管厅局。省政府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专项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故灾难超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较大及一般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省辖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 省政府安委会及成员单位的响应

符合1.4条件之一的事故或险情,省政府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各行业专项预案,并迅速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4.2.2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

(2)开通与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开启移动式指挥设备,为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5)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提出请求。

(7)组织协调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4.3 基本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监测、医疗救护、人员疏散、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抢险救援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根据突发事故灾难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救援。

(2)现场监控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灾难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并控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严防事发后逃匿。对逃匿者,要及时组织抓捕。

(3)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省卫生厅及时组织专业医疗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4)交通管制

根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需要,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7)工程抢险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工程抢险组,负责被事故灾难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设施等的抢修。

(8)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

(9)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辖市政府处置能力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省辖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11)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可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灾难原因,评估事故灾难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灾难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12)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4 指挥与协调

进入重大事故灾难以上响应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毗邻事发地省辖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驻豫企业、省管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5 信息发布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报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省辖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及时报告保险机构,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设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4 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应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5.5 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2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4 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省辖市政府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应急救援工作市场化运作模式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6.5 物资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

6.7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航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8 治安维护

事发地政府和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事故灾难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公安、军队等主管部门提供协助。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9 人员防护

省辖市、县(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的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 公共设施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12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2.1 公众宣传教育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级以上新闻部门要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2.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6.12.3 演习

各级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安全生产应急演习可结合同级政府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联合演习。

6.13 监督检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及时举报事故,经查证属实的。(2)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3)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4)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7.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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