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办字〔2003〕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近年来,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城乡电网改造、“村村通”电话、通广播电视等三大工程,对于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以下简称“三线”)的建设和架设过程中,违章交越、搭挂的现象比较严重,由此导致的强电侵入电信机房烧毁设备、引发火灾、中断信号、中断电气化铁路正常运输和电力线路短路、倒杆、停电,以及检修维护人员触电伤亡等事故越来越多,已成为威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为更好地解决“三线”交越、搭挂问题及存在的隐患,保证作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的正常运行,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三线”交越、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搞好“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工作
“三线”的安全与畅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同时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与社会稳定。解决和治理好“三线”违章交越、搭挂中的事故隐患,对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政府、部门(单位)的责任,认真开展“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工作。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牵头组织,并要加强对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解决安全整治中出现的问题。
(三)“三线”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内部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做好有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三线”的产权管理单位具体承担隐患整治责任。
(五)各级规划部门要加强“三线”路由的审批管理,对因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和搭挂的,要提出确保安全的要求。
二、“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的具体要求
(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28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和国家广播事业局下发的《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57)电设电字第224号〕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的规定,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认真进行整改。
(二)自2003年4月起,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允许出现新的违章交越和搭挂;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后建方必须经过先建方或产权方同意并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在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越、搭挂。各级规划部门在审批路由时要做好统一规划安排。
(三)对2003年4月以前形成的“三线”违章交越、搭挂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相互支持,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由所涉及各产权方负责对自己管辖的杆路、线路全面开展一次普查,摸清情况,统计造册,制定整改计划。对违章交越、搭挂的,后建方、搭挂方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四)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已经交越、搭挂且立即撤除确有困难的,后建方、搭挂方要主动与先建方、产权方联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整改经济补偿,通过整改达到安全标准。同时,产权方要与搭挂方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检修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三线”违章交越、搭挂造成危害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
(六)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支持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城乡电网改造以及电信、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加强对“三线”违章交越、搭挂的整改力度,加强对城市结合部、乡镇、居民小区的“三线”私拉乱挂、各种进户线及农村广播线违规架设问题的督促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产权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整改。
(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和国务院第302号令的精神,认真落实责任制和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2003年4月后由于新的违章交越、搭挂引发的事故,以及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发生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按照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并严肃处理。
(八)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制定阶段性整治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标本兼治,常抓不懈,并要注意防止前整后乱的现象发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03年11月底前将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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