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9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7-14 04:07:3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6〕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租赁行业的重要性,积极推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

金融租赁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工具,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充分发挥金融租赁的功能,可以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有效促进产能转移、企业重组和生产资料更新换代升级。全省要把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放在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战略中统筹考虑,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条件,立足中原,辐射全国,集聚资源,重点培育,在大型农机、陆港物流、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领域,形成一批具有专业优势、管理科学、特色显著的金融租赁公司,带动我省金融租赁行业快速发展,形成安全稳健、专业高效、充满活力、配套完善、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租赁体系,促进我省国民经济转型升级。

二、加大培育力度,做大做强金融租赁主体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培育、组建和积极引进金融租赁公司。进一步扩大金融租赁行业对外开放,切实贯彻落实支持金融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在航空港、轨道交通、大型农机等国家和我省特色领域发起设立具有竞争力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省外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迁入、设立专业子公司的方式,到我省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发起组建股权多元化的金融租赁公司。加强对省内企业、社会资本参与金融租赁行业的培训、指导。支持省内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在豫银行加强与总部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积极引进总部资金、技术支持我省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支持省内金融租赁公司逐步到省外增设机构,到国内外设立专业子公司,拓展业务。大力促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会计、律师、信用评级等与金融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促进我省金融租赁主体做大做强。

三、发挥产融协作优势,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鼓励和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围绕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创新业务协作和价值创造模式,实现金融租赁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金融租赁行业要发挥扩大设备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促进产品销售等作用,积极支持重点领域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和中国制造2025、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大力支持能源、冶金、化工、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重组搬迁项目,利用“售后回租”等方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鼓励利用国际租赁的方式从国外市场引进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破解融资难题,支持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鼓励、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强对教育、养老、医药卫生等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通过金融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电动车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业务,更好地实现豫企“走出去”。

四、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深化金融业务合作,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壮大。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之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发挥各自专业化优势,在项目、资金、信息、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加强战略合作。推广金融租赁服务供应链、产业链融资模式,通过直租、回租、厂商租赁等多种产品直接服务实体企业。依据全省重点项目,积极探索金融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开发符合“三农”特点和脱贫攻坚需要、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支持大型农业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特别是对购置大型设备及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航空工程装备等大型成套设备,融资额较大的租赁项目,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联合租赁业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贫开发投资主体合作,搭建融资、租赁、服务三大业务平台,为企业量身定制科技租赁解决方案。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金融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推动“互联网+”发展,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凭借新技术平台化、低成本、独立性等优势,解决金融租赁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金融租赁服务。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金融租赁行业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环保、涉农以及服务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贴息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政策,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金融租赁行业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不良资产容忍度。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租赁物登记制度,简化售后回租业务权属和权证办理登记流程。建立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扩大租赁物的交易范围和规模,完善租赁物退出机制,维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海关部门要简化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为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各级司法机关在审理涉金融租赁案件中,要注重研究其中的新问题,鼓励和包容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依法保护各方权益,提升金融租赁案件的执行效率和质量。引导省内有关高校组建河南金融租赁行业研究与教育中心,开设金融租赁专业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租赁、金融衍生品、国际租赁等课题研究。加大金融租赁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在落户、配偶就业、住房保障和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增强持续发展动力


省政府金融办要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培育、帮扶力度,优化金融租赁公司上市挂牌政策环境,优先增补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省定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挂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单独授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投资和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三农”、小微企业金融债券。鼓励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建立适用于金融租赁的特色担保制度。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利用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开展租赁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金融租赁保险品种,扩大金融租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化解金融租赁公司经营风险,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各地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批量收购和依法处置金融租赁公司的不良资产。

七、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增强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能力

全面加强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强化实物资产处置能力,完善资产分类和拨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和稳健发展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健全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强化信息披露,定期发布金融租赁行业数据,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整体形象。积极引导和支持我省金融租赁企业共同组建市场化的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活跃金融租赁资产交易,增强交易活动的公开性、规范性。加强相关监管制度建设,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八、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

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要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郑州海关等单位,认真落实国家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落实我省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促进我省金融租赁行业迅速做大做强、又好又快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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