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16〕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7-16 03:17:09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6〕14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二、全面开展清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要在2016年8月15日前重点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三、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四、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五、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七、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6年10月起,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以及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将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要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并于2017年1月底前上报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于2016年7月29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

1.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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