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16〕122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
国函〔2016〕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
你们《关于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请示》(国知发管字〔2016〕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
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破除制约知识产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盘活知识产权运营市场,提升产业发展层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激发创新活力,打通创新链条,释放创新效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将中新广州知识城打造成为“立足广东、辐射华南、示范全国”的知识产权引领型创新驱动发展之城,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探索经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政策诉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加强协调指导,在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改革试验的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措施,落实工作责任,高标准规划建设知识产权服务园,指导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支持和允许改革试验过程中试错、容错和纠错。要发挥新加坡—广东合作理事会机制优势,及时引进国际知识产权先进经验和做法。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改革试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改革试验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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