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推动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现就有关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1.2006年6月30日前转制单位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在编在册正式职工,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转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提前退休人员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从单位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以货币形式划拨给企业保险经办机构。清产核资后,转制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由财政拨出专项经费解决。企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转制单位划拨的费用后,应及时发放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2.对转制时自愿辞职和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标准应根据该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含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上年1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应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职工。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经济补偿金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中解决;无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未就业前其人事档案交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3.辞职和分流人员再就业的,可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的有关政策支持和优惠。
4.转制后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原单位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转制后的企业应与其优先签订劳动合同。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人员和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制后的企业应与其签订。
二、关于养老保险
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制前在编在册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在转制时缴清历年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6.转制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转制后要及时转移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转为企业后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有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企业保险经办机构按2006年6月所在城市企业月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从事业费中支付;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没有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从2006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转制后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原则上由原单位筹集资金解决,原单位无力解决的,由财政拨付专项经费解决。
8.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办法执行。对在2011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06年6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与本人2006年6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11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三、关于医疗保险
9.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继续执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转制前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享受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享受医疗补助待遇,所需经费从财政继续拨付的事业费中解决。在职人员的医疗补助可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解决。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四、关于失业保险
10.转制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转制时辞职和分流人员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转制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必须补办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在缴清转制前的失业保险费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辞职和分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五、关于工伤保险
11.转制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转制后要及时办理变更参保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本意见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的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中,2006年6月30日前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本意见下发后,其他改革意见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各省辖市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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