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9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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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办〔2016〕9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4日

 



河南省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优化文化改革发展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支持文化企业加快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关于工商管理

1.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文化企业的注册登记,依据企业申请和行业经营特点核定其经营范围。

2.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的前置许可事项,在注册登记时,市场主体无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3.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将工商、质监、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或“一照三号”的登记模式,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放宽企业住所限制,按照《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定》,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5.申请组建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属文化产业且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有1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即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6.凡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除有特殊规定外,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关于土地供给

7.对入选国家级文化类园区(基地)、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项目或列入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在用地指标上予以优先安排。

8.支持国有剧院、影院、书店进行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

9.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1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11.使用划拨土地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意,原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可协议出让给改制后成立的新企业,其使用的地上房屋产权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办理过户,完成国有资产登记,明晰产权。

三、关于财政支持


12.把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扶持的重点范围,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13.加大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投入力度,探索以国有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壮大企业实力。经省政府批准,省属重点国有文化企业2020年年底前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14.对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成立的文化企业集团,以及在我省注册的文化类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境外投资等活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或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15.建立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重点筛选一批以内容为核心的文化产业项目、以文化为核心的平台建设类项目以及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等“文化+”融合发展类项目,纳入省政府重点项目库进行管理,由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16.对经省政府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比照享受同级产业集聚区的优惠政策。

17.对承办国际性和全国性会展的企业,各地财政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关于税收优惠

18.文化企业集团因发展需要在企业内部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等,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19.对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21.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免征增值税。

22.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23.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5.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小微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部分艺术品进口关税减免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

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对其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符合国家相关企事业单位改制契税优惠政策的,免征契税。

28.对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金融和投融资


29.充分发挥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文化领域。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区)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组建或改组国有文化资本投资公司,提高文化资产运行质量和效益。

30.鼓励文化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对上市、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中原股权交易中心通过创新融资产品、融资方式,建设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为文化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产品和服务,省财政对其给予适当奖励。

31.鼓励金融机构成立服务文化产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和文化金融专业服务团队,加强对重点文化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小微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文化信贷力度,完善信贷服务。

3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融资方式和产品,逐步扩大融资租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等信贷创新产品规模,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宽文化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鼓励银行、保险、投资基金等机构采取投资企业股权、债券、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文化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33.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探索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剧场影院贷、影视制作贷、版权联盟贷、商标质押贷等创新金融产品,发挥其在信贷投放体系中种子信贷的作用。

34.选取2至3家担保公司作为文化担保试点企业,提供融资增信、信用增级等融资担保服务。在开展实物资产抵押担保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组织文化企业组建“文化金融”共赢联盟,由金融机构打造共赢联盟统一的管理平台,对共赢联盟内企业进行单户授信、单户放款。

35.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文化保险业务,积极探索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保障类险种,支持发展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开展艺术品、会展、演艺、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类保险业务。

36.鼓励大中型文化企业采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化融资结构。支持高成长性的中小文化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拓宽融资渠道。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给予不超过0.1%的发行费补贴,每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7.支持产权交易机构发展专业文化类交易业务。培育和发展服务文化产权交易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产权经纪等专业机构,为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入股、担保融资和有序流转等提供“一站式”服务。制定知识产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投资、流转和变现等办法,完善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

38.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和结算便利化。

39.经批准,允许有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文化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文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经批准可开展试点。

六、关于社会保障

4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市、县级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4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时在编在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应转入转制后基本养老金账户。

4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43.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退休人员办法享受退休待遇。

44.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待遇标准,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5.转制文化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为不降低其医疗待遇,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46.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7.转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8.转制企业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49.转制后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原单位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转制后的企业应与其优先签订劳动合同。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人员和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制后的企业应与其签订。

七、关于人才队伍建设

50.采取股权、期权、年薪制等多种方式集聚文化人才,激励各类文化人才在我省创业发展。落实国有企业、院所转制企业、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和科研院所创办文化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

51.对引进的高级文化产业人才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家属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52.对高级文化人才获得的省政府、国家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其他事宜


53.凡在我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享受以上政策。文化产业范围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为准。

54.以上政策有年限规定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执行期间遇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55.以上政策由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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