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1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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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6〕10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
 

 

 


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省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省内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以及保障国家级的粮食应急。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省内粮食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地域范围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科学监测、分析和研判,增强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提前做好应急预报预警,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事态发展,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经省政府批准,采取果断应急措施,实施强制性干预,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直供等临时性供应,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省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含大中专院校等大型集伙单位)、驻豫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重点保障地区为省会及其他省辖市市区等人口密集区域。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省政府成立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省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粮食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有关负责同志。

2.1.1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突发情况,确定粮食应急级别,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方案,下达应急措施指令,组织应急队伍,决策粮食应急措施等粮食应急重大事项;

(2)负责全面了解和掌握粮食应急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重大问题;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发布相关重要信息;

(3)随时向省政府、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豫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平时主要监测和掌握全省粮食市场动态、分析粮油趋势、定期上报和公布市场粮情。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负责指导全省粮食应急预案的编制、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3)联系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

(5)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会同省粮食局负责省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2)省网信办:会同省粮食局加强网络舆情处置,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会同省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后及时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4)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对不配合应急工作、拒不提供粮源的行为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应急粮食的供应。

(5)省民政厅: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核定救助对象和范围,组织应急救助粮食的发放工作。

(6)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8)省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9)省质监局: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10)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粮食应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申报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加工和流通过程中污染物质超标、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违法违规行为。

(12)农发行河南省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动用计划的上报和具体执行。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2.2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落实粮食应急防范处置责任制,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当本辖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本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国家和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省粮食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正常情况下每周印发《河南省粮油价格监测周报》,特殊时期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为各级政府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整合,实现共享。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省直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2 信息报告

建立全省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面粉、大米、食用油等主要粮油品种市场价格连续涨幅超30%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省粮食局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3)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状态等级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的程度、范围,本预案把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1 Ⅰ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为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按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1.2 Ⅱ级粮食应急状态

Ⅱ级为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在本省2个及以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视事态发展程度,Ⅱ级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全省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省内2个及以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粮价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省内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方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粮价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100%,省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郑州市或省内其他2个及2个以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4.1.3 Ⅲ级粮食应急状态

Ⅲ级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应急状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政辖区或城区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参照Ⅱ级应急状态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Ⅲ级粮食应急处理办法。

4.1.4 Ⅳ级粮食应急状态

Ⅳ级为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县级行政辖区或城区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县级政府要参照Ⅲ级应急状态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Ⅳ级粮食应急处理办法。

4.2 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对本地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部门要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Ⅲ级和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逐级向上级粮食部门报告,同时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省粮食局接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并及时上报。

全国进入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省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3 Ⅱ级粮食应急响应措施

4.3.1 出现Ⅱ级粮食应急紧张状态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 省、市、县三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地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通报情况。

(2)经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省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必要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动用中央储备或紧急进口粮食。

(3)在紧急状态时,经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4)在特急状态时,由省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4.3.3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并报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 Ⅲ、Ⅳ级粮食应急响应

出现Ⅲ、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并立即逐级向上级粮食部门报告。

4.5 应急终止

粮食紧急状态解除后,由同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报上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省、市、县级要建立完善粮食储备保障机制。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和《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地方储备粮和管理制度,在省会城市、省辖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成品粮油储备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确保应急状态下的粮油供应;在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在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保持和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各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特别是智能化改造升级的承储企业)是粮食应急原粮供应保障首选单位。

5.1.2 确保粮食应急供应的及时性。在动用省级储备粮计划时,各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保证在24小时内将原粮陆续调往加工企业或指定供应点,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5.1.3 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各级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5.1.4 确保粮食应急所需的保障基金。各级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安排和落实粮食应急保障资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确保在粮食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资金。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按照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拨、加工、销售等环节贷款资金的安排。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省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油供应,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5.2.1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为依托,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站,国家重点支持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升级的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重点加工企业,大中型超市和放心粮店为重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在中心城市和人口集中的社区、工矿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实现全省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认定的应急企业,同时作为省级储备粮应急供应企业。

5.2.2 粮食应急加工保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原则,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智能化程度较高、具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粮食加工企业优先,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必要时委托其他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承担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省级储备粮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省粮食局根据省级储备粮布局,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部门确定的应急加工指定企业中选择确定。

5.2.3 粮食应急配送保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部门要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改造提升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其系统应能够和加工企业、物流企业、销售网点系统对接,数据通讯格式和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粮油应急配送全产业链的整合,提高应急配送中心业务的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满足粮食应急配送需要。

5.2.4 粮食应急运输保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科学建立和规划粮食应急“绿色”运输通道体系。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须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省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辖区范围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跨区域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地方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省粮食局综合协调建立以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散装汽车为主、各粮食经营企业自备车为辅的粮食运输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除启动应急调运网络外,必要时调用社会和物流运输力量。

5.2.5 粮食应急信息传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粮食供需预警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立辅助决策分析系统,为迅速决策提供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响应指挥信息系统,分别联网储备企业、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确保应急运转高效、调控畅通、保障有力。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启动应急预案后,应急指挥部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加大对重点网点的粮食市场监测力度,实行粮食市场信息每日报制度,全面掌握粮食储备、加工、调运、供应动态,及时将粮食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配合当地通信部门及时、全面、多渠道把粮食应急信息向群众发布。

5.3 粮食应急舆论引导

出现粮食应急情况时,以省政府的名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情况和临时应急粮供应点位置等信息。省网信办进行网络舆情处置,防止谣言或误传引起社会恐慌。同时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居委会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5.4 粮食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要把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各级粮食部门要采取与认定的粮食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授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并随时掌握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储存、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送省粮食局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大对本预案及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增强各类机构及公众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意识,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应急能力恢复

对各级政府根据紧急状态下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内及时补充到位,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并报上级粮食部门备案。

6.2 费用清算

省直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资金、价差、贷款利息、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及时清算;对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给予合理补偿。费用处理注意以下事项:

(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2)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安排的省级储备粮、外省调入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价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确定。

(3)应急情况下军供粮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原则,核实补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军粮供应支出,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内进行兑付和清算。

6.3 总结评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结合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和完善预案。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奖励

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

(4)有其他突出贡献。

6.4.2 处罚

各省辖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处理或予以行政处罚或处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2)违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

(6)囤粮积粮,哄抬物价,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 粮食应急是政府应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应将《粮食应急预案》纳入政府应急预案体系。

7.1.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地粮食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审批,报省粮食局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于2016年组织修订,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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