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函〔2021〕79号《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关于反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问题的函》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关于反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问题的函》
环评函〔2021〕79号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我司组织对你单位岳强等编制的《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现将《报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反馈如下。
一、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深度仍然不足。《报告书》对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现有生态环境问题识别仍然缺乏针对性,未结合上一轮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及环保督察反馈情况,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区域优化提升等相关要求明确开发区现有化工、电镀等企业,以及太湖一级保护区内企业存在的具体生态环境问题,也未对存在生态环境问题的企业提出淘汰、转型、升级、强化污染防治等整改建议,规划实施存在的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隐患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二、环境影响预测因子缺少细颗粒物等区域现状超标的主要污染物,环境目标的可达性分析结论不可信。《报告书》基于2018年环境质量现状值预测,规划实施后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因子均达标。但由于区域2018年细颗粒物超标,《报告书》在考虑区域内削减源后核算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量仍将继续增加,也未提出进一步的削减计划,无法保证规划水平年大气环境细颗粒物达标。规划实施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压力仍未得到有效减缓。
三、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缺乏针对性。开发区规划定位为产业转型升级产城融合示范区、世界级古镇文化旅游目的地。但是,开发区中部新城片区内居住商业用地临近北部混合片区、南部工业片区内的相关企业,东部与同里古镇相接,开发区内产业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关注产城融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但是《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缺乏针对性,未结合开发区优化后发展定位、布局,分组团提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难以避免不同组团产业发展对周边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四、2020年3月,我司曾以《关于反馈〈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问题的函》(环评函〔2020〕16号)对你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反馈了意见。但本次《报告书》仍未按照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产业布局等要求对规划提出切实有效的优化调整建议,存在回顾性评价深度不足、环境影响预测因子缺失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缺乏针对性等质量问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将上述问题予以通报。
请你单位高度重视《报告书》存在的上述问题,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结合规划优化,尽快组织《报告书》修改完善,客观、科学地向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反馈规划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并提出符合园区实情、具体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发挥规划环评对规划的优化作用。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张翼飞 谢慧
联系电话:(010)65646187 65646210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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