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出办发〔2016〕52号《关于提供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许可证登记信息的通知》
关于提供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许可证登记信息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精神和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要求,总局拟进一步清理和精简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完善从业主体审批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改进和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为做好相关工作,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解放军系统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出版单位在有效期内的图书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副本应包含完整的年度核验记录页和变更记录页。复印件无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解放军系统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出版单位及报纸、期刊出版产品许可证登记信息电子文档。
许可证登记信息电子文档中填写的登记信息应与许可证正、副本登记信息相一致。每类许可证登记信息新建1个Excel文档,具体登记信息包括:
出版许可证复印件请于2016年7月30日前寄至总局综合业务司(每类出版许可证复印件集齐后,可先行寄送),并附寄许可证清单目录及处室负责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许可证登记信息电子文档请于8月15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zongheyewusi@126.com。
对于本次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收集和登记信息汇总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按时间要求完成提交工作,确保许可证复印件内容清晰完整,登记信息填报规范准确,以免延误审批制度改革整体进度和效果,直接影响出版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与综合业务司联系。
联系人:吕军(83138397)、史圣立(83138658)。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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