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质函〔2021〕2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抽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抽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21〕29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决定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对象
上海、山西、辽宁、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等10个省(区、市)。每省(区)抽选1个地级以上城市,上海市抽选2-3个市辖区。
每省(区、市)抽查3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以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重点)以及相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含海砂堆场)。
二、抽查内容
受检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和海砂氯离子含量等。
三、抽查时间及方式
抽查从2021年7月下旬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5个抽查组,每组负责抽查2个省(区、市)。
四、有关要求
(一)抽查组随机抽选受检城市(市辖区)、受检工程。检查施工现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现场(含海砂堆场),不听取工作汇报、不召开反馈会。抽查情况将适时通报。
(二)请受检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监管情况。
(三)请受检城市(市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本地区全部符合抽检条件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清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工程类型(公共建筑、商品住宅等)、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开工时间、形象进度等。受检工程项目应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并有可供检查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四)请受检城市(市辖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排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配合做好检测。
五、其他事项
(一)参加抽查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二)抽查工作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有序开展。遇有涉疫情况,应当遵照事发地区疫情防控规定妥善处置。
(三)请受检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相关事宜,并于2021年7月16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四)未纳入本次专项抽查范围的地区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海砂使用监管,督促有关质量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海砂使用管控,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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