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办〔2014〕5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7-21 00:18:3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办〔2014〕50号

 

 

 

 


农业部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形成农业部门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提升各级农业部门的工作效能,规范农业部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以下简称“延伸绩效管理”),根据《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延伸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现代绩效管理理论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对农业部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工作、重点任务以及重点项目等进行全程监督管控和综合考核评价,促进农业部各项战略目标贯彻落实、增强管理效能、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过程。

第三条   延伸绩效管理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运用先进的政府管理理念,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绩效管理制度,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农业部党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延伸绩效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立足实际、积极稳妥;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三)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四)精细管理、务求实效。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农业部开展延伸绩效管理各相关司局,各省级农业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门和部直属垦区(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向市县级农业部门延伸。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农业部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延伸绩效管理的领导机构,在部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以及全面统筹规划、重要事项审议、重大问题决策等职能。

第七条   农业部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绩效办”)是延伸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辅助决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指导培训等职能。

第八条   各牵头司局负责组织各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年度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二)负责牵头组织延伸绩效管理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

(三)负责牵头组织延伸绩效管理年终评估实施,向领导小组提交评估结果意见和年度延伸绩效管理报告;

(四)组织开展延伸绩效管理重大问题调研;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牵头司局应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延伸绩效管理,由综合处(办公室或其他责任处室)牵头组织实施,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协办司局应积极协助、配合牵头司局做好延伸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延伸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指标体系
 


第十条    延伸绩效管理主要包括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重要政策的落实情况、重要工作的推进情况、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十一条    延伸绩效管理指标原则上分二级设置,一级指标反映核心任务内容;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细化、量化。

第十二条    构建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应当遵循“少而精、导向明、易操作、成本低”的原则,突出核心任务和重要目标,选取最能反映成效的指标作为关键绩效指标并增加权重,同时适当兼顾过程性指标。

所有指标尤其是二级指标应尽可能量化,并有准确可靠的数据来源;对于不能量化的指标,应设置明确的时间节点或阶段性任务目标,以便于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对农业部《年度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中任务进行分解、细化。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将延伸绩效管理指标项纳入当地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努力提高延伸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年度指标体系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确需调整的,须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各牵头司局审定同意,并报部绩效办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在省级农业部门分解、细化指标体系过程中,牵头司局应加强监督与指导,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或明显存在漏洞的应及时予以反馈纠正,不断促进指标的科学化。
 


第四章  绩效管理实施
 


第十五条    各牵头司局根据农业部《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研究制定《年度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实施范围、总体思路和原则、评估考核内容与指标、评估考核办法、时间进度安排、结果运用、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农业部《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规定的总体时间相契合。《年度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作为《年度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附件一并印发。

第十六条    各牵头司局和省级农业部门应加强绩效沟通。牵头司局可采取培训、动员等形式对《年度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进行宣贯落实,并加强指导与监督。省级农业部门可通过绩效报告等形式及时反馈落实过程中的经验成效和困难问题等。

第十七条    各牵头司局不定期组成督查组,对各省级农业部门延伸绩效管理进行督查和指导,重点关注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部领导批示落实、政策执行效力、资金拨付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各牵头司局应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反馈,督促各省级农业部门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对照《年度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进行扣分,扣分情况计入各省级农业部门年度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按照农业部工作部署及要求,制定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与细则,报各牵头司局备案。同时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指标按照既定的时间和进度扎实有序推进,确保延伸绩效管理取得实效。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年度延伸绩效管理考核评估工作由农业部办公厅统一发文部署,各牵头司局分别成立评估小组,并分头组织安排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延伸绩效管理年度考评工作原则上应在次年6月结束。考评方式坚持简便易行,逐步实现信息化。考评程序包括自我评价、查验核实和综合评估。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依据《年度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提交评估小组。

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总体评价、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绩效目标未能实现的原因分析、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评估小组采取查阅资料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省级农业部门自评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形成绩效评估意见,提交各牵头司局。如与省级农业部门自评分数差异较大的,需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牵头司局负责综合评估工作,综合评估分数包括指标分和违规失职扣分两部分。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各牵头司局制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印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相关专项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省级农业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优资格:

(一)发生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相关工作资料数据等,造成工作严重失实的;

(三)由于工作失职渎职或监管不力,造成行业管理混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安全生产或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省级农业部门自评和评估小组核实主要针对指标分和违规失职扣分,“一票否决”由各牵头司局提出意见,部绩效办审定。

第二十七条      评估小组核实后,各牵头司局对年度延伸绩效管理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延伸绩效管理评估结果意见,经部绩效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核和部党组审定。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由各牵头司局及时向省级农业部门反馈。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部绩效办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部绩效办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反馈评估复核结果。
 


第六章  结果运用与改进
 


第二十九条      延伸绩效管理评估结果按得分高低确定优秀档次,优秀比例为实施范围的1/3。

第三十条    延伸绩效管理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农业部门,由农业部予以通报表扬,并以部函形式通报所属省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      延伸绩效管理评估结果将作为农业部农业扶持政策制定和调校的重要依据,同时与项目资金增量安排等适当挂钩。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经济指标采集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或农业部掌握数据为准,其他行业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

第三十三条      省级农业部门提交的数据和报告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评估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部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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