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16〕723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首席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7-22 23:02:48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首席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723号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安徽省、广东省、辽宁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为进一步加大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工作力度,支持西藏地区受援医院科室建设和医疗人才队伍建设,整体提升受援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首席专家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王乐陈、陈虎

电话:010-68791872、68792731

传真:010-68792959

邮箱:zhpjc@nhfpc.gov.cn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6月29日
 

 


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首席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西藏地区受援医院科室建设和医疗人才队伍建设,整体提升受援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培养一批医疗水平信得过、服务能力过得硬、当地医院留得住的医疗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首席专家(以下简称首席专家)的产生、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首席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与“组团式”援藏周期一致。

第四条  首席专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本学科省级及以上学会、专业委员会任职,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有较强的学会活动组织能力;

(三)近三年每年应邀参加三级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次数≥10次;

(四)近三年主持省级或者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

(五)硕士生导师或者博士生导师,且指导毕业硕士生或博士生3名以上。

第五条  首席专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各支援省份要结合受援医院需求,派出代表本省实力和专科特色的队员,要求至少一名队员符合首席专家遴选条件;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二级学科的分类,每个专科从每批援藏队员中选择一名首席专家;

(三)首席专家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首席专家享有以下待遇:

(一)每名首席专家每年配备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在藏期间开展业务活动、学术研究的费用。所需资金从各对口支援省市1‰援藏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所需资金,从我委中央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列支。

(二)优先组织全藏区范围内的业务培训;

(三)优先申报国家部委科研项目;

(四)按照规定获得开展医、教、研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七条  首席专家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援科室实行双牵头管理,首席专家在受援医院科主任的配合下,全面负责所在科室整体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医疗质量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西藏地区本学科学会或者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每年组织开展1-2次本专业的学术会议;

(三)参与本学科疑难重症的会诊、查房,参与受援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包括终末和运行病历检查、技术督导、医疗质量督导;

(四)负责所在学科中青年业务骨干的培养工作,并从专业方向选择、临床技术攻关、科研项目、论文发表等方面予以具体指导;

(五)参与受援医院临床教学工作,每月开展1-2次学术讲座、教学查房、带教手术;

(六)负责动态跟踪、考察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进展情况,定期开展专业知识讲座,并就其所在学科的最新科研成果、发展构想等向受援医院提供咨询与建议;

(七)带领受援医院相关人员开展学术研究,申报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论文;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每年负责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首席专家的考核工作,对完成职责任务的首席专家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完成任务的首席专家应当解聘,重新选拔。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西藏地区本学科学会、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活动开展情况;

(二)健全规章制度,优化医疗流程,提升所在科室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情况;

(三)参与本学科会诊、查房以及受援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情况;

(四)开展培训、讲座、教学查房、带教手术、申请课题的数量与质量;

(五)培养本学科中青年业务骨干人才的数量;

(六)利用DRG方法评价开展医疗服务的广度、深度、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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