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监督发〔2016〕3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进一步加大预防接种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委决定对《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4号)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针对条例的修改实施,自2016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接种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核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和经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记录以及索要的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接种情况登记、报告记录,以及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报告记录。”
(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查阅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询问记录;查阅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填写的接种记录,核查记录的完整性和保存期限。”
(三)将第十二条第六款修改为:“核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第一类疫苗和经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记录,核查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和保存期限,以及索要的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八款中的“疫苗批发企业”。
二、专项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的进展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分发、接收或购进疫苗情况。包括购进、分发渠道是否合法,是否索取相应材料(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
3.接种单位疫苗接种情况。包括接种人员资质情况、公示疫苗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接种前告知情况以及接种记录等情况。
(二)检查对象。检查全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至少抽查20%的接种单位。
(三)工作要求。各地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保证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以条例修改内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查重点,以上半年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机构和未检查机构为重点检查单位,通过检查促进条例修订内容尽快落实和存在问题的整改到位。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请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本省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表(附件1、2)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和电子版同时报我委监督局。
联系人:监督局 赵增
电 话:010-68792623 传真:010-68791914
电子邮箱:yfjzzxjc@126.com
附件:
1.预防接种专项检查汇总表.doc
2.预防接种专项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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