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规划函〔2021〕27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展长三角“陆海空天”一体化海事监管体系建设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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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展长三角“陆海空天”一体化海事监管体系建设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交规划函〔2021〕273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你局《关于报送交通强国建设海事试点实施方案相关材料的函》(海宣传函〔2021〕335号)收悉。为重在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中相关领域的目标任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函〔2019〕859号),经研究,主要意见回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长三角“陆海空天”一体化海事监管体系建设、绿色航运海事治理、优化航运营商环境、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协同发展机制建设、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航海保障智能化建设、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海上交通安全风险预警及监测、交通安全应急全球通信卫星系统建设等方面开展试点(具体要点附后),请进一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落实具体举措,明确阶段目标和时间进度,并及时向部报备。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政策支持。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协同配合,创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出现排他性问题。

三、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力争在长三角水上动态监管模式改革、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网络建设、海事新型监管机制建设、大湾区海事合作机制建设、珠江口水域通信信息化监管资源整合升级、大湾区智能航海保障服务水平提升、海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建立风险预警预控联动机制、交通安全应急全球通信卫星系统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四、加强跟踪、督导和总结,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成功经验模式及时报部。每年12月底前向部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

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给予指导,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工作中加强支持。适时开展跟踪调研、监测评估和经验交流。在试点任务实施完成后组织开展考核、成果认定、宣传推广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29日
 








交通强国建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试点任务要点






一、长三角“陆海空天”一体化海事监管体系建设


(一)试点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东海航海保障中心。

(二)试点内容。

深化长三角水上动态监管模式改革,建立区域水上“大交管”工作模式。建设“陆海空天”一体化海事监管指挥平台。开展智能航保核心技术研究及应用,加强长三角区域智能航保服务。开展深远海海事监管、搜救应急等服务保障能力研究及应用。推动长三角地区水上搜救、巡航一体化建设。构建“江河海一体化”监管模式,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共治、共享、共赢。

(三)预期成果。

通过1-2年时间,长三角水上“大交管”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建立水上交通管理中心协调机制,建成一支专业化水上交通管理队伍。海事监管指挥平台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智能航保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在海事监管中北斗应用不断深化,完成北斗三代服务应用试验,长三角船岸通信网络建设初步搭建,海区巡航管理模式不断优化。

通过3-5年时间,初步形成长三角智能航海保障体系。海事基地及大型巡逻船建设取得实质进展。形成协同执法、联合巡航机制,实现海空立体监管。水上交通管理中心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基本形成全要素“水上大交管”新型监管模式。建成长三角水上交通安全多方共同体,在一体化海事监管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二、绿色航运海事治理

(一)试点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

(二)试点内容。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制度的制修订。建设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网络,推动“船、港、城”一体的船舶污染物治理体系建设。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推动建立全国船舶能耗中心。健全应急预案和补偿机制,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提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三)预期成果。

通过1-2年时间,初步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制度体系,构建完成船舶污染防治综合评价体系。基本形成长三角区域“船、港、城”一体的船舶污染物监测和治理体系。编制完成区域船舶LNG加注及船舶使用岸电监管指南。

通过3-5年时间,绿色航运海事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航运海事治理制度体系。船舶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更加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显著提升。

三、优化航运营商环境

(一)试点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浙江省船舶检验中心,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二)试点内容。 

深入推进长三角法治海事建设,完善海事管理机构权责清单。促进航运要素自由便利流动,提升海上运输便利化水平。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海事监管机制。推进长三角海事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人性化、智能化建设。推动长三角区域船检一体化发展和通检互认。

(三)预期成果。

通过1-2年时间,长三角海事监管制度不断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广,实现“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流程”的四减目标。基本建成长三角海事监管领域信用合作机制,初步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海事新型监管机制。

通过3-5年时间,海事服务自贸区发展的作用更加明显,基本建成海事高效监管体系和海事优质服务体系,航运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初步建成长三角船舶、船员和航运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监管体系,形成海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船舶检验工作省际壁垒有效破除,基本实现资源共享、互检互认。

四、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协同发展机制建设

(一)试点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二)试点内容。

健全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合作机制。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航行船舶安全管理,推动粤港澳统一高速客船检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要素便捷流动。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海事服务效能,推行大湾区船舶、船员证书文书“多证合一”“一网通办”,深化智慧海事等航海保障科技应用。

(三)预期成果。

通过1-2年时间,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格局初步形成,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合作机制基本建成,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海事服务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稳步提升。

通过3-5年时间,船舶、船员管理水平及海事政务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治理能力显著提高,航运要素流动畅通。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合作机制有序运行,海事服务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大幅提升。

五、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建设


(一)试点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二)试点内容。

优化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通航功能水域布局。推进珠江口水域通信信息化监管资源整合升级,提升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监管智能化水平。完善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健全监管区管理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综合执法机制。提高针对珠江口水域船舶沉没或搁浅碍断航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预期成果。

通过1-2年时间,完成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通航功能水域布局评估。完成船舶交通服务(VTS)系统升级改造,珠江口水域有效覆盖,实现重点水域通航秩序变化动态跟踪。制定重点船舶动态预报制度,完成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研究,基本形成海事、港口、航道、海洋、海警、公安等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

通过3-5年时间,初步实现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安全监管智能化。建立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安全监管一体化长效机制。建成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治理体系。实现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保持事故低位运行,维持良好通航秩序,通航环境明显优化,本质安全根本提升”的目标,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

六、粤港澳大湾区航海保障智能化建设

(一)试点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

(二)试点内容。

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智能航海保障服务体系、智能航海保障业务管理体系,推动大湾区E航海建设,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航海保障服务转型升级,提升航海保障智能化建设水平。

(三)预期成果。

通过1-2年时间,粤港澳大湾区智能航海保障服务水平明显增强。大湾区海上综合感知系统基本覆盖水上交通密集区域,依据国际海道测量标准(S-44)的分级测量全面实施,航标北斗遥测遥控率达100%。E航海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在智能助航、交通组织、安全管理等方面广泛应用。基本建成智能航海保障业务运维管理体系,形成大湾区E航海技术服务规范。完成南沙和蛇口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基站建设。

通过3-5年时间,粤港澳大湾区智能航海保障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成海上环境综合感知系统,大湾区水上环境感知能力显著提升。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覆盖珠江口主要港口和航道。航海保障业务运维管理模式实现全面转型升级,形成可推广的常态化运维制度、工作机制和标准体系。大湾区水上交通动态管控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七、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


(一)试点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海事局。

(二)试点内容。

探索“极简”海事行政审批模式,推进“减事项,减证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零跑腿、零待时”。构建海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机制,探索实施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三)预期成果。

通过1-2年时间,海事行政审批模式不断优化,服务效能不断提升。海事行政审批电子化水平明显提升,形成海事行政审批标准,全面实施海事政务服务智能化“秒批”和自助审批服务。海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海事新型监管机制,风险防控、源头治理、信用管理等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通过3-5年时间,海事深化“放管服”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建成“极简”海事审批模式和“三最”(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支撑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运行的核心信息系统基本建成,海事非现场监管基本完善。在海事监管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和改革经验,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

八、海上交通安全风险预警及监测

(一)试点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海事局。

(二)试点内容。

开展海上交通安全风险预警预控智能化应用,探索建立风险预警预控联动机制。推动建立航运公司分级分类信用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海事差异化监管。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测监管,开展“空陆水”一体化立体监测。构建船员职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优化船员职业发展保障机制。

(三)预期成果。

通过1-2年时间,海上交通安全风险预警预控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完成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在绿色航运清洁能源、安全管理等方面形成相关标准规范。航运公司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水平持续提高,信用监管覆盖率达100%。船舶大气排放控制和监测监管技术取得新进展,完成进出港口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检测综合试验,初步建成一体化的立体监测监管系统。基本构建船员职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通过3-5年时间,海上交通安全风险预警预控制度更加完备,基本实现深圳海上交通安全风险预警预控智能化,重点港区、重要航路的智能化安全风险预警预控覆盖率达100%。航运公司分类分级信用监管机制有效运行。形成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管制度、平台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基本实现辖区重点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船员职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海上人命救助应急响应辅助决策功能不断完善。

九、交通安全应急全球通信卫星系统建设

(一)试点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事局、浙江海事局。

(二)试点内容。

推动交通安全应急全球通信卫星系统、基于北斗的导航通信一体化平台及海上甚高频数据通信试验验证系统建设。在重要区域、重点航路开展交通安全应急全球通信卫星系统的典型应用验证。

(三)预期成果。

通过1-2年时间,基本建成交通安全应急全球通信卫星系统和基于北斗的导航通信一体化平台,北斗海上遇险告警服务系统服务可用性达99%,北斗船舶位置追踪服务系统具备20万船舶接入的服务能力。初步构建基于北斗的船舶动态监管和应急服务体系。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卫星搭载验证与星地一体化试验完成关键技术攻关。

通过3-5年时间,建成交通安全应急全球通信卫星系统。基本实现覆盖全球的北斗导航通信网融合运用。初步建成稳定运行的VDES卫星系统,具备提供海上交通安全信息的服务能力。在交通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VSAT)系统、VDES、北斗应用等方面形成一批标准成果。研制完成基于北斗的船舶通导设备,北斗标准化终端产品推广应用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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