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运函〔2021〕137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交办运函〔2021〕1379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交办运函〔2022〕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治理期间,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
为保障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具备可移动罐柜和集装箱检验资质机构名单(见附件1),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压力罐车RD7)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2)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3)转发给你单位。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标准引领、疏堵结合、联动治理,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负责,切实做好罐车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车重大风险。
2015年4月29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函》(交办运函〔2015〕265号)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1、具备可移动罐柜和集装箱检验资质机构名单
2、经核准的特种设备(压力罐车RD7)检验机构名单
3、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检验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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