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7-26 03:18: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


税总发〔2016〕46号          2016.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基本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的改革目标,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推行

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立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以便利办税为目的,积极推行同城通办。

(二)规范统一

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对纳入同城通办的服务事项,执行统一的办税流程、服务标准和资料报送要求。

(三)统筹推进

根据各地办税服务厅设置、人员配备、地域特点,以业务发生频率高的涉税事项为切入点,分事项、分阶段统筹规划,边推进边完善。

三、推行范围

同城通办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大类53个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变更、补充信息采集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二)税务认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等相关事项。

(三)发票办理。纳税人办理发票领取、代开、认证等相关事项。

(四)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五)优惠办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六)证明办理。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等相关事项。

(七)宣传咨询。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方案,统筹协调

各省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制定推进同城通办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工作时限。要规范各项业务的受理、处理、转办、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衔接顺畅。

(二)注重宣传,提高成效

各省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移动互联终端、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公开同城通办服务事项,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通办业务。为避免纳税人过度集中,各地应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方式实时对外发布各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情况,引导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科学分流、便利办税。

(三)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各省税务机关要以方便纳税人办税、降低办税成本和提高服务效率为目标,以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逐步扩大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不断提升业务通办的层级。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成果,探索实行国税、地税业务的同城通办,切实提高办税便利化水平。

各地同城通办推行方案应于2016年5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税总发〔201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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