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1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最新:豫政办〔2017〕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日
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河南省蓝天工程实施,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
第三条 依据省政府与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金考核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第四条 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是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按照国家确定的年度分配比例,分配到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第五条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年度生态补偿金为按照每项考核因子计算的每季度生态补偿金之和。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生态补偿标准。
第二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第三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三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第四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前三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每项考核因子的平均浓度以微克每立方米计,生态补偿标准为每项考核因子每微克每立方米20万元。按照以上办法进行计算,当计算出的生态补偿金为正值时,是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的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为负值时,是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的生态补偿金奖励额度。
第六条 与上年相比,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浓度不降反升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年度惩罚性扣款。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浓度超过上年实际平均浓度的,每项考核因子每超过1微克每立方米扣款40万元。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浓度未超过上年实际平均浓度的,不扣款。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考核数据采用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国、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
第八条 省环保厅负责核算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奖励额度,省财政厅负责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奖励结算工作。省环保厅、财政厅每季度向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和奖励等情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按季度考核计算,按年度清算。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生态补偿金按照本办法扣缴、奖励后,剩余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不足以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进行奖励,缺口从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十条 对生态补偿金扣缴和奖励额度有异议的,由省环保厅组织相关部门核实裁定,由省财政厅依据裁定结果调整扣缴和奖励额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要求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省环保厅、财政厅可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考核因子和扣奖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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