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2016〕9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豫发〔2016〕9号 2016年4月2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我省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2012年印发了《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豫发〔2012〕6号),对保持我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我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应看到,当前我省劳动关系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人口结构、劳动力供求格局的变化,劳动者利益诉求及其表达方式发生明显变化,要求共享发展成果的愿望更加强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着诸多压力与挑战。尤其是当前我省正处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这些问题如果处置不当、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影响企业发展,甚至影响社会大局稳定。通过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处理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调结构、转方式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三大国家战略规划和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和改革创新的原则,着力解决新形势下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作用,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2.目标任务。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完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建设,提升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全面推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逐步实现企业劳动用工更加规范,集体协商机制普遍建立,分配制度更加健全,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职工合理诉求表达渠道更加畅通,劳动关系矛盾有效预防化解,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由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展到采掘、制造等其他领域。推动各地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帮助解决因企业欠薪造成的农民工临时性生活困难等问题。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完善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4.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等规定,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定额定员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5.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三同时监管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加强直接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并终身保存。将直接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纳入企业年终考核体系。以矿山采选、水泥生产、石材加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严重职业病事件发生。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6.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各级政府扩面征缴、确保发放的主体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以民营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各类企业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保障各类参保人员顺利转移接续社保关系。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督促指导企业为其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7.切实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突出抓好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强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尤其是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分流职工的转岗培训,实施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和新技师培养计划。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和推进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建设等方式,健全和完善校企合作共同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培训质量。完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四、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
8.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及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问题,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以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为重点形式,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依法推进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9.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切实加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化建设,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重要作用。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
10.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全覆盖,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创新监察执法方式,坚持受理举报投诉和主动监督检查并重,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快推进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跨区域协作机制,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联动规范有序的处置办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快推进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信用档案,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自律。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
11.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内部形成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加快推进机构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完善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加快推进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五、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12.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推进企业普遍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100人以下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100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覆盖面,在中小微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3.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及时、准确将有关事项向职工公开。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贯穿于国有企业生命周期及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
14.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5.加强和改进政府管理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企业服务长效机制,构建省市县三级企业服务工作体系,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两个平台建设,围绕市场开拓、要素保障、科技创新等关键环节,突出问题导向、企业主体,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16.千方百计减轻企业负担。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力度,落实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降费减负、融资支持、创业孵化、促进创新、开拓市场、提升公共服务等方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17.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大力实施技术改造工程,重点围绕产品创新、智能制造、两化融合、节能降耗,通过对现有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以及现有生产线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提升,突出新产品的开发及适销对路产品扩大规模,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七、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18.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注重职工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拓宽职工发展渠道,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19.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帮助职工排忧解难,不断提高企业凝聚力,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加强社会责任沟通机制,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鼓励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激励履行社会责任先进企业和优秀管理者,营造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氛围。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升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0.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全面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创建活动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格局。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作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的重要考核指标,作为企业经营者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先决条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模范企业和先进个人,由省总工会分别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状”和“省五一劳动奖章”。积极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市)建设,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积累经验。
21.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等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积极推进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支付等地方立法。落实依法决策机制,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八、形成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工作新格局
22.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23.提升构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打造坚实的工作平台。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监察协管员队伍。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上给予大力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24.加强企业党组织、团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以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为载体,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作为拓展组织覆盖的工作重点,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组建力度,巩固和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的覆盖面。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健全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抓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成效,作为市县乡三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切实将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责任落到实处。选优配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将非公有制党务工作者列入培训规划,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进一步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团组织。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围绕发挥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持续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统领和贯穿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始终,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25.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及总体要求,深入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效应。积极回应社会热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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