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安监函〔2016〕81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7-28 03:20:0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交办安监函〔2016〕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保障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平稳过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65号)有关要求,做好政策宣贯和服务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尽快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公布考核部门、联络员和联系方式。2016年8月31日前请将细则等文件报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二、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渡期,期间新、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用;2017年1月1日起,公路水运工程领域全面使用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性以证书二维码确认,可不加盖考核部门公章。

三、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2016年以前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基础数据电子版(格式见附件)报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四、本年度考核证书未到期或已延期的,企业应尽快补充资料后,完成个人信息或工作调动变更及遗失补办等工作。本年度证书到期需要延期的,企业应补充相关资料,完成个人信息或工作调动变更及遗失补办等工作后再提出复核申请;复核不通过的,不予延期,证书失效。

五、各地区应尽快明确考核考试工作的频次,考试计划应及时公告。部根据考核大纲编制了安全生产基础题库并实现了计算机组卷,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络考试。

六、有关考试工作相关费用可申请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但不得以考试名义强制要求企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活动。

联系人:王树威、桂志敬;联系电话:010-65292703、65292788;邮箱:guizhijing@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6年7月27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12035.html

本文关键词: 交办安监函, 交通运输部, 办公厅, 公路, 水运, 工程, 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考核,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