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2016〕13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全文)
1、2018年修订,修订依据:2018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引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落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创新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水电建设管理,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水电建设主要河流划分通知如下:
一、主要河流包括水能资源富集、可开发装机容量超过1000万千瓦的河流、河段(称为水电基地)和重要跨界河流。
(一)水电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河流的干流河段(不含跨界河流)。
长江水系:长江干流、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乌江。
黄河水系:黄河干流。
珠江水系:南盘江红水河。
(二)重要跨界河流指重要的跨国界河流和边界河流的干流河段,包括东北地区的额尔古纳河、黑龙江、乌苏里江、鸭绿江、图们江、绥芬河,西南地区的红河、澜沧江、怒江、依洛瓦底江、雅鲁藏布江,以及西北地区的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和阿克苏河。
二、请各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1〕2242号)和《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795号)等要求,认真做好水电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加强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各流域干流与支流、主要河流与非主要河流的开发,确保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障水电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1716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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