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16〕3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地籍区(子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地籍区(子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夯实国土资源管理基础,推进各地规范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促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现就加快推进地籍区(子区)划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籍区(子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性
地籍区(子区)划分是宗地代码和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的前提和基础,是规范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支撑和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地籍区(子区)划分对于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促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权籍调查、数据整合、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抓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和领导。各地要将地籍区(子区)划分、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的基础性、先导性任务,优先部署安排,集中力量,倒排时间,积极做好。
二、补充完善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
各地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以县级为单位,完成地籍区(子区)的划分与编码。前期已完成地籍区(子区)省级汇交的,要全面检查汇交成果,对于因县级(含)以上行政界线调整等原因造成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对汇交成果进行调整;对于汇交成果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补充完善汇交成果,形成现势、准确的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尚未开展地籍区(子区)省级汇交的,要抓紧指导督促市县完善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并按照县、市、省逐级上报,完成省级汇交。
地籍基础相对薄弱或尚未开展地籍区(子区)划分的地区,可充分利用已有的二次调查成果及后续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影像图、地形图、行政区划图等数据资料,以街道(乡镇)、街坊(村)的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开展地籍区(子区)划分,对于已有数据资料无法满足划分要求的,应抓紧收集高分辨率影像等资料,尽快完成地籍区(子区)划分工作。
三、切实加强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的转换应用
各地应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推进,将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全面应用于权籍调查、数据整合建库、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中。通过地籍区(子区)划分,加快完成统一的宗地代码编制,规范和促进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同时将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全面应用于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中,有力、高效支撑不动产登记发证。
各地在完成地籍区(子区)划分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勘测定界、土地审批等已有的成果资料,补充完善地籍数据库,通过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确认宗地位置,完成宗地代码编制。同时,以宗地为基础,将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到宗地以及地籍区(子区)上,通过补充楼盘表等地上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依据已有资料无法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应通过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方式,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后,完成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编制。对于不涉及界址界线变化且需要即时办结的查封、抵押、注销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已有宗地信息不完整或利用已有资料无法实现房屋落幢落宗的,为满足便民利民的需要,可通过预判宗地或房屋位置,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同时,应尽快安排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完善权籍信息。
四、按时完成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国家级汇交
各地在完成地籍区(子区)省级汇交的基础上,按照《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汇交实施方案》(见附件)的要求,以县级为单位,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地籍区(子区)的国家级汇交。汇交内容包括行政区、地籍区(子区)等空间数据和工作报告、汇交清单等文字材料。
地籍区(子区)界线经划定汇交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划分成果应实时报部。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县的督促检查,分类指导,细化任务安排,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照汇交成果质量要求,对各级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成果完整、规范,全面推进工作。为保证国家级汇交工作的顺利实施,部将下发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质检软件。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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