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2009〕585号《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8-03 23:30:57

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电〔2009〕585号

 


 


我国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资源十分丰富,广泛分布在1700多个县,技术可开发量1.28亿千瓦。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小水电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全国已建成小水电站45000多座,总装机容量5100多万千瓦,在建规模达2000万千瓦。小水电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民脱贫致富、节能减排和应急救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在小水电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职责不清、监管缺位,一些小水电站安全隐患严重,事故时有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现就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

小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业主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不安全不允许生产。

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监管到位。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小水电站是以开发水能资源为主要目标的水利工程,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小水电建设要抓好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安全把关

从事小水电开发的项目业主,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包括水电开发业务。

小水电项目必须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必须获得水能资源开发权,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通过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和其他法定行政许可程序。

凡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小水电项目,一律不得申请、审批或核准。

(二)严格项目的审批、核准

小水电项目按投资来源不同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对于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实行审批制,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其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为确保“小电站大水库”的安全,库容达到或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电站项目必须根据水库库容的大小,按同等规模的水库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辖区内小水电项目初步设计分级审批权限和具体要求,项目业主按工程规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已经通过初步设计审批的小水电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工程特性、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

小水电项目开工前,业主应提出开工申请,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小水电工程建设应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小水电项目业主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并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水电工程建设过程的专业监管与综合监管,进一步加强小水电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审批意见和安全生产措施。各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工程建设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四)严格项目验收制度

小水电建设项目验收应参照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标准,实行分类验收制度。

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其他专项验收按相应规定和规程规范,由项目业主商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竣工技术预验收,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政府投资的小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小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证书和电力业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凡未经蓄水验收的小水电工程一律不得蓄水,凡未经竣工验收的小水电工程一律不准投入正式运营。

三、不断强化已建工程安全监管


已建成运行小水电站的大坝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向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摸清本地区小水电工程的基本情况,逐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责任已经落实的地方,可继续执行现行职责分工;职责尚未明确的地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全面覆盖、利于监管、协商一致的要求,在2010年汛前全面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已经投运的小水电站进行安全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设备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和年检制度以及安全监察员持证上岗制度,做好安全运行监管、标准化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并入电网运行的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和并网机组安全。

四、严格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度

小水电工程防汛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明确防汛行政责任人和防汛指挥调度权限。小水电站业主要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防汛指挥部门审批。要与所在河流水文测报机构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包括各参建、运行单位在内的安全应急机制,落实汛情预警、信息传输、物资储备、抢险队伍等应急措施。

汛期所有施工、维修作业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程,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危险区域进行施工、维修作业的,施工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一旦出现险情,有关防汛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

各级水利、安全监管、电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工程安全。

五、继续加大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力度


违规水电站普遍存在审批手续不全、设计不够合理、管理制度缺失、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十分严重。地方各级水利、工商、安全监管、电监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加强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联合执法。要区分不同情况,在登记造册基础上,明确重点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整改,挂牌督办,限期销号。要建立长效防控机制,确保清查、整改和监管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防止产生新的违规水电站。

六、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我国小水电站分布广泛、数量众多,安全监管难度很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加强监管。要依法规范小水电建设市场准入,禁止无资质、无许可证的单位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小水电建设市场。

对违反规划、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小水电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小水电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安全隐患严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根据地方政府下达的关闭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

对未经验收擅自蓄水或投运的小水电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放空库容,不予办理取水许可,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根据地方政府下达的关闭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

对已投运的小水电站,凡存在工程安全隐患严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持证上岗不规范、安全投入无保障等违规问题的,由水利、安全监管、电监等部门和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根据地方政府下达的关闭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电力监管机构取消其电力业务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取水许可。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小水电站,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强化警示教育,落实整改措施。

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周密部署,认真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办法,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小水电又好又快发展。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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