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2004〕308号《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8-04 00:01:00

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


水电〔2004〕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农村水电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农村水电站工程的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发挥,还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是农村水电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农村水电站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大量社会资金积极投资农村水电,农村水电建设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是,一些投资者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一些水电站不经验收就投入运行,留下安全隐患,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刻不容缓为了明确职责,保证农村水电站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就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农村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工程验收包括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农村水电站工程施工达到一定的关键阶段时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农村水电站工程的阶段性(中间)验收主要包括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工程蓄水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每一台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并具备生产条件后,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农村水电站工程已经具备生产运行条件,在提交生产单位运行前,要先进行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在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农村水电站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农村水电站各项验收未进行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进入下一阶段。

二、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实行分类验收制度。农村水电站工程的各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适时提出或负责进行。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初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负责。

三、严格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大坝安全鉴定是农村水电站工程蓄水验收的重要条件,是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做好。大坝蓄水前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库区移民、水土保持、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是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虑到农村水电站工程的特点,为加快验收工作,可在竣工初验前组织联合验收。

五、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实行谁验收谁负责的制度。验收负责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选派政治素质好,技术水平高,实际经验丰富的人员,认真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对于违反验收制度和程序,不负责任,验收走过场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从严追究责任。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并将所有验收资料和报告整理归档,保证工程资料的完整可靠。

六、《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库容1000万m3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2MW及以上的农村水电站工程的各项验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其它农村水电站工程的验收可突出重点适当简化,但必须保证安全,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七、各地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农村水电管理的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保证农村水电站工程各项验收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农村水电站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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