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6〕27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8-04 02:08:34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的通知



财建〔2016〕27号

 

 

 

财建〔2016〕27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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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87号),财政部、水利部决定通过中央财政支持,以河流为单元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安排

通过实施河流生态修复和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实现优化电站布局,河流水量生态调度和电力梯级联合调度,保障河道生态流量,修复河流生态,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消除安全隐患,提高防洪灌溉供水能力等目标。2016年启动,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适用政策

中央财政按照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进行奖励,标准为东部700元/千瓦、中部1000元/千瓦、西部1300元/千瓦。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水利部门统筹使用,以河流为单元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的50%(生态改造费用纳入改造总投资)。申报条件、资金管理、绩效评价要求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各地水利、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以河流为单元组织编制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经专家咨询并修改完善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逐级上报至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复核汇总后,编制省级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3),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四、建设管理

项目初步设计按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电〔2011〕437号)要求执行。

机电设备按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选用指导意见》(水电〔2011〕438号)要求选用。

建设管理按水利部、财政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水电〔2011〕441号)要求执行。

增效扩容改造电站和新增生态机组验收按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水电〔2012〕329号)要求执行。其他改造项目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上述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以项目验收为基础,以河流为单元评价,以省为单位考核。河流绩效评价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并编制河流绩效评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4)。

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对河流绩效评价报告在省内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重点复核,编制省级绩效评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5),及时上报水利部、财政部。水利部、财政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核定绩效等次。财政部、水利部根据核定的绩效等次进行奖惩。

六、有关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河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方案复核,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省级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于2016年4月20日前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2.“十二五”期间实施目前尚未完成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继续执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504号)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3〕45号)。

 


财政部

水利部

2016年2月6日

 



附件:

附件1:
增效扩容改造有关要求

附件2:
河流改造方案编制提纲

附件3:
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附件4:
河流绩效评价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5:
省级绩效评价报告编制提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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