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综〔2021〕88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0-01 03:12:44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






药监综〔202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用药需求,根据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今年将继续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以下简称“安全月”)活动,通过开展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药品科学素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1年“安全月”活动时间为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各地应结合实际,在此期间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开展本地“安全月”活动,启动仪式应于10月底前举办。

二、活动主题


2021年安全月的主题为“安全用药 坚守初心”。

三、宣传重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安全月”将围绕国家药监局重点工作,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用药相关理念和使用知识。

(一)展示建党百年药品监管领域成果。集中体现建党百年以来药品监管领域取得的丰硕成果,回顾不断成长的药品监管事业,突出展示我国当前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及性,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宣传改革创新的成果发展。充分体现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开展法规制度宣传培训,宣传科学监管、智慧监管、阳光监管,宣传产业高质量发展,增进公众对我国药品监管工作的认知和信心,展现药品监管部门良好形象。

(三)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用药相关理念和使用知识,对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安全用药进行解读和科普,形成有效的科普引导,切实发挥药师的药学服务作用,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进一步提高公众药品安全科学素养。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参照《2021年“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方案及分工安排》(见附件),结合本地区实际策划开展“安全月”活动。严格执行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加强新冠疫情防控,防止聚集性感染事件发生,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科研院校、大型企业、新闻媒体、科普组织积极参与,共同开展宣传活动。

(二)增强活动实效。各地使用统一的“安全月”标志,加强广电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融合推广,切实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紧扣传播规律和公众关切,丰富和完善宣传内容形式。动员本地区广大公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

(三)严格纪律要求。各地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四风”,活动中要厉行勤俭节约、轻车简从,严禁铺张浪费、搞排场和形式主义。

(四)总结经验做法。各地注意总结“安全月”活动的成效经验,及时汇总活动情况,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活动总结电子版报送至中国药学会。

活动管理办公室:中国药学会科技开发中心

联系人:张 蕾

电话:13581656434

邮箱:kpb@cpa.org.cn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联系人:邸 娟

电话:010-88330787  13220132996




附件:2021年“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方案及分工安排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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