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电力〔2016〕184号《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184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各省(区、市)报送的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计划,经研究,现将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是煤电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积极有序推进本地区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
二、各省(区、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在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实施,确保按期完成2016年各项目标任务,确保机组改造后的能效水平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各省(区、市)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报送上季度改造工作进展,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对于逾期不报、信息报送不全等情况,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四、按照国办督查室要求,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6年下半年对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进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改造工作进展、政策落实、改造效果、信息报送等方面内容,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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