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革函〔2021〕86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旧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旧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革函〔2021〕869号
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审〈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旧址保护规划〉的请示》(黔文旅呈〔2020〕4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旧址保护规划。
二、所报规划尚需作以下调整和完善:
(一)加强前期勘察研究和革命历史梳理,进一步明确文物构成。坚持整体保护,对与旧址密切相关的农民协会、贫农团、青年团、妇代会旧址和战斗遗址、烈士墓等具有代表性的革命文物,在文物整体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可统筹考虑纳入规划范围。
(二)建议适当扩大第四区苏维埃革命委员会旧址建设控制地带东侧范围。补充保护范围内非文物建筑在高度、风格和色彩等方面的整治要求,细化整治指标。
(三)补充残损程度评判依据并深化文物残损现状评估。补充病虫害、泥石流滑坡灾害等风险评估,明确各处旧址危害因素和具体风险,分类列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四)细化展示现状评估,完善展示利用专项规划。深化对旧址价值和革命精神的发掘研究,统筹规划各处旧址的展陈内容和线上线下融合展示形式,统筹考虑点、线、面相结合的整体展陈形式,并与周边环境保护提升相结合。建议依托旧址考虑增加研学基地、教育基地。
(五)细化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补充评估旅游发展现状,科学分析景观通廊,对服务设施规模设定提出合理依据。
(六)完善管理规划,细化各县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数量和专业要求、行政级别等,以及文旅结合的管理内容。补充细化监测内容,将仪器监测与人工巡查相结合,提升可操作性。
(七)校核、规范文本表述和图纸标注。在全国地图中补充台湾省。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旧址保护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将规划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四、规划所涉的文物保护、展示利用、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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