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16〕2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8-13 02:45:2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筑〔2016〕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建设,保障试点项目顺利开展,现针对近期各地在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项目投资概算及结算的编制

(一)编制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投资概算时,应先按照传统现浇模式编制投资概算,再根据项目预制率增加造价增量。其中预制率在15%~50%区间的,按照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给予100~300元/㎡的造价增量;预制率超过50%的,给予300元/㎡的造价增量。此概算价格作为招投标时最高投标限价。

(二)试点项目的预算价、结算价应按工业化建筑的计价定额进行编制。编制的预算价、结算价低于中标价的,按实结算;高于中标价的,按中标价结算(设计变更价款除外)。

二、关于试点项目的招标

(一)为控制项目造价和质量,一般情况下,试点项目应采用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

(二)参与试点项目投标的预制构件厂商应是通过工厂化的方式生产预制柱、梁、叠合楼板、装配式墙体等部品部件的企业,且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立方米。

三、关于试点项目工程预付款比例

试点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可以按照工程预付款的相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合理比例,但不低于预制构件总造价的20%。

四、关于试点项目工程的监理

省厅正抓紧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导则,委托省监理协会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监理业务培训,并于8月底前公布经培训的装配式建筑监理单位名单。试点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工程监理发包,并从经培训的装配式建筑监理单位中邀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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