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2016〕1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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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豫发〔2016〕18号           2016年7月3日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前,我省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今年以来不少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引起了群众强烈反响和社会高度关注。为切实加大大气环境治理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国务院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现就打赢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精准、精细、精确治污的要求,加强综合协调,明确治理重点,强化治理措施,细化责任主体,完善政策制度,严格考核奖惩,通过“调、禁、改、关、停”,统筹推进扬尘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攻坚措施,着力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各级政府依法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有关部门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企业落实治污减排主体责任,对偷排偷放、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各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以坚决遏制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态势为着力点,强化专项攻坚治理,加快解决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奖惩问责,提升环保意识,严格责任落实,全面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系统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突出抓好扬尘、工业、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污染治理和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重点领域,强化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其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统筹兼顾,促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总体提升。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加快转变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严格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引领,全面实行大气污染治理清单式管理,建立以郑州市为中心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奖惩等体制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党委统领、政府负责、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大气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年均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年均浓度达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

到2017年底,全省PM年均浓度达到108微克/立方米以下,PM年均浓度达到74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20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确保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目标要求。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的郑州、新乡、焦作、鹤壁、安阳5市,除达到省定目标要求外,还要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任务。郑州市到2017年底退出全国74个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序后10名。

四、健全制度体系

(一)建立党政同责制度。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细化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切实形成各级党委、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围绕落实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针对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明确追责对象和范围、追责情形、程序以及结果运用,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督促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

(三)落实网格监管制度。建立市县乡村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明确各级网格体系与网格职责,建立网格监管运行机制,实行网格考核评价,切实形成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共同监管、片区责任到人、工作任务具体、信息反馈流畅、奖惩渠道明晰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体系。

(四)强化排污许可制度。加快建立排污许可及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依法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和环境管理要求。实行标准许可,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实行总量许可,依法严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限值的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严禁进行排污权交易;实行时段许可,严格执行间歇性、季节性或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全面实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约束性要求,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明确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办法、奖励办法、考核依据和实施程序,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用经济手段促进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六)严格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制度,明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考核指标、计分方法及结果运用,切实强化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在省主要媒体上通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目标完成情况排序,表扬先进,鞭策落后,引导社会监督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五、重点工作

(一)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加强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重点扬尘点源排查监管,突出抓好施工工地、道路、露天堆场、渣土及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等各类扬尘污染源综合治理,确保全领域监管、全过程治理、全方位落实抑尘降尘措施,切实减少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2017年转向巩固提高阶段,进一步健全完善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各地排查出的6786个建筑施工场地、1267个道路施工场地、1232个市政施工场地、801个拆迁施工场地、602个水利施工场地等总计10688个在建施工工地,以及拟新建项目,必须达到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六个100%,并在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2016年7月10日起,对扬尘治理不达标工地严格实行停工治理或不得开工建设;对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纳入“黑名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强化道路扬尘治理。抓好3460个扬尘路段综合整治,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等综合措施,有效减少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和省市县乡级公路积土积尘。省辖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和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结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3.强化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治理。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采取围墙围挡、防风抑尘遮盖、自动喷淋洒水、吸尘冲洗等措施,确保物料传送、落料卸料、进出口不起尘。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2016年8月30日起,未达到扬尘治理标准和要求的,严格实行停产、停业、停用并限期整改。(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4.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所有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资格手续齐全、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全面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严禁“跑冒滴漏”和野蛮驾驶。新购车辆必须为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健全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2016年7月10日起,严禁不达标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全面取缔非法营运“黑渣土车”。(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统筹推进“调、改、关、停”等综合措施,全面实现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大幅削减工业大气污染排放量,有效减轻工业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淘汰任务,减少工业大气污染排放。2017年继续加大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淘汰力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环保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2016年10月底前,全省剩余102台3740万千瓦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所有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年底前,所有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所有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按照《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时限,完成60家水泥粉磨站无组织废气治理;10月底前,完成1435台耐材等行业炉窑及59台砖瓦窑炉废气提标治理。各省辖市辖区内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85%以上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实行停产治理。(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3.严打环境违法企业。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对全省6463家重点涉气企业和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企业的梳理分类、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分别采取停产治理、拆除生产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2016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完成所有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清理。(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电力公司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4.实施错峰生产。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对全省187家水泥、96家铸造企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实行停产;对19家钢铁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限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5.强化排污许可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的郑州、新乡、焦作、鹤壁、安阳5市全面完成钢铁、水泥等主要“高架源”排污许可证发放。2017年全面推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燃煤污染治理。坚持重点突破、标本兼治,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确保实现全省燃煤污染排放总量和燃煤消费总量双下降。

1.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2016年10月底前,完成省辖市建成区和各县(市)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1924台合计3734.3蒸吨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任务。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的郑州、新乡、焦作、鹤壁、安阳5市,要在全市范围内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鼓励其他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参照实行传输通道城市的做法。(省环保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非电行业2801台合计8216.4蒸吨燃煤锅炉提标治理。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及其他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可根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提前实施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2016年11月1日起,对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除承担居民供暖等民生任务外)的燃煤锅炉实施停产治理。2017年全面取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省环保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燃煤散烧污染控制。综合采取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等方式,全面推进城乡居民采暖散煤替代,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的郑州、新乡、焦作、鹤壁、安阳5市,要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力争城市建成区及县城集中供热率提高到80%以上;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实施电力、天然气替代散煤工程;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加严分散燃煤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4.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以治理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加强对全省2358个散煤销售点分类整治,凡销售达不到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5.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2016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依法取缔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强石油炼制、石油化学、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规模化餐饮场所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1.加强石油炼制、石油化学、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企业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15家石油炼制企业、159家石油化学企业、245家表面涂装企业、157家包装印刷企业治理任务。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依规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2017年全面关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企业。(省环保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304座储油库、5089座加油站、957辆油罐车治理任务,全省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稳定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业整改、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或吊销道路运输证。严格取缔未取得资质的“黑加油站(点)”。(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能源局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规模化餐饮场所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全省8119家规模化餐饮场所全部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实行停业治理。2017年实现餐饮企业油烟排放全面达标。(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污染治理。全面加强车辆注销报废、限行禁行、财政补贴、检验管理,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污染车辆治理力度,提升成品油质量,大幅削减机动车污染排放。

1.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16年10月底前,对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在全省范围内限行,在城市建成区、全省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禁行;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20.9408万辆黄标车和19.3533万辆老旧车淘汰任务。2017年全面淘汰黄标车。(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2016年底前,研究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2017年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油品和车辆排放标准升级。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自2016年11月1日起,严禁销售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及配套充电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全省公共服务系统新能源汽车购置占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六)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施策,强化零火点目标导向,重点抓好夏收秋收期间全省157个县(市、区)8000多万亩种植面积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基本消除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18省辖市、157个县(市、区)、2433个乡镇(街道办)、47556个村庄和104429个村民组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行县(市、区)干部包乡镇(街道办)、乡镇(街道办)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的网络化管理机制,凝聚秸秆禁烧社会合力。(省农业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强化监管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禁烧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到位,成立督导组、执法队、巡逻队,深入农村农户、田间地头,做到以地定人、以火查人、责任到人,实现全天候禁烧、全覆盖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焚烧秸秆行为。(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3.强化监测预警。加强秸秆禁烧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天气预报工作,密切关注火点遥感监测信息及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动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等监测信息,为秸秆禁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省环保厅、省气象局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格落实以奖代补等财政政策,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促进秸秆还田、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燃料、秸秆工业原料、秸秆食用菌基料、秸秆沼气和发电等产业化发展,推动秸秆资源化利用,从源头解决秸秆焚烧污染问题。2016年全省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基础条件好的地方达到90%以上;2017年全省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重点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节日,特别是2016年G20峰会等重大政治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全面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减少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峰值,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危害。

1.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行与京津冀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实施更加严格的应急响应和减排应对措施。各地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省环保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编制应急减排清单。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分级编制企业限产、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等应急减排清单。2016年7月底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完成清单编制并上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报送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重点时段管控。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启动从Ⅳ级到Ⅰ级逐级加严、相应级别的工业减排、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和禁燃禁放等应急减排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4.加密监测预警。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机制,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要素与空气质量发展趋势分析,及时提出预警和应对建议,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提供技术支撑。(省环保厅、省气象局负责实施,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5.全力做好G20杭州峰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2016年8月20日至9月6日,我省列入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协作区的郑州、濮阳、许昌、漯河、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9市,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采取更加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空气质量达到优良水平。(相关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大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高效有力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改善。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要统筹研究,加强对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部署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做好本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强化执法监管。严格履行部门法定职责,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严重、拒不整治的坚决实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取缔,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严格奖惩问责。省政府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施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依据。对考核结果优良的,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省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市县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四)注重宣传引导。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省直相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重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各地政府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机动车限行禁行、餐饮油烟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理解和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凝聚政府引导、企业行动、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形成同呼吸、共命运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本意见实施。各地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考核评估,确保大气污染治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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