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舶〔2016〕3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浙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8-17 01:0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浙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船舶〔2016〕384号

 

 



上海、重庆、江苏、安徽、山东、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川省(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有关工作安排,决定对近期入浙国内航行船舶实施专项安全监管。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2016年7月15日至9月10日,凡拟进入浙江省水域航行(仅航经浙江沿海的除外)、停泊、作业的船舶在离港前均应向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证,并提交《入浙船上人员信息专项报告表》(见附件3)。

(二)2016年8月1日至9月10日,凡拟在杭州市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船舶和拟进入浙江省水域航行(仅航经浙江沿海除外)、停泊、作业的客船、危险品船舶,除按上述第一条要求办理外,还应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海事安检人员应核查船上人员信息。

(三)水域界定。

1、杭州市内河水域: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以及钱塘江江东大桥(钱江九桥)至杭州湾跨海大桥之间的通航水域。

2、浙江省水域: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和沿海通航水域。

二、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适用船舶应于8月1日前或抵达适用水域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申请如无特别理由应予以受理,并在24小时内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实施专项安全检查。

(二)专项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海船见附件1,内河船见附件2)所列检查项目。专项安全检查可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并开展。

《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一式两份,均需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备案,一份交船方留存备查。

(三)实施专项安全检查时,船舶应提供《入浙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检查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报告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备案,一份交船方留存备查。

(四)专项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在“检查港”上方注明“入浙专项安检”字样,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时应覆盖前述加注。

(五)《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所列项目相关缺陷必须在开航前纠正并复查合格,其他缺陷的处理遵从有关规定。

(六)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向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1.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2.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3.此期间船员信息发生变化。

重新实施的专项安全检查应在《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注明检查原因。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重新实施的专项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可仅限于核对船上人员信息。

(七)专项安全检查记录和《入浙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由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办理离港手续前录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入浙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

三、入浙船舶进出港签证

(一)7月15日至9月10日,拟进入浙江省水域航行(仅航经浙江沿海的除外)、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在离港前向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证,并履行船上人员信息专项报告手续。船方提供的《入浙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应经船长签字确认。按照本通知要求,不需要进行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入浙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由船长签字即可,不需要海事管理机构签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船上人员信息录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

(二)8月1日至9月10日,拟在杭州市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拟进入浙江省水域航行(仅航经浙江沿海的除外)、停泊、作业的客船、危险品船舶在向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出港窗口签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经海事管理机构专项安全检查后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2.加盖了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的《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

3.加盖了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的《入浙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4.《入浙船舶信息报告表》(见附件4);

5.在船人员适任证书(证件)(内河船适用)。

(三)船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核查相关信息。如发现船舶存在下列情形,应实施现场核查,并责令在离港前改正:

1.应当办理进出港手续或窗口签证但未办理的;

2.应当实施专项安全检查但未经专项安全检查的;

3.《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所列项目相关缺陷未纠正并申请复查合格的;

4.船上人员与《入浙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不符的;

5.《入浙船舶信息报告表》的内容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船舶进出港信息应由海事人员在船舶达到适用水域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离港前)录入“入浙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

四、其他要求


船舶进出港签证办理、专项安全检查信息录入、船舶信息报送、船上人员信息报送均使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各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完成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投入运行和使用培训工作,确保始发港船舶和在船人员信息100%准确录入系统。

各单位应明确“入浙船舶安检监管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其中负责人应当为分管业务的局领导。请于7月15日前将名单报部海事局(报送格式见附件5)。

联系人: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陈星森。

联系电话:010-65292588;传真:010-65292875。

 

 



附件:全文及附件下载

1.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海船)

2.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内河船)

3.入浙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4.入浙船舶信息报告表

5.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联络人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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