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7号
浏览量: 时间:2016-08-17 02:20:21
为进一步规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现予以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获批准的防晒化妆品,需要调整防晒效果标识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变更申请。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应当符合本公告要求。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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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防晒, 化妆品, 防晒效果, 标识, 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6年, 第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