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1〕1110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建设控制地带内余姚马渚镇斗门村大成房东侧地块厂房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21-11-03 23:53:47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建设控制地带内余姚马渚镇斗门村大成房东侧地块厂房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1〕1110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之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建设控制地带余姚马渚镇斗门村大成房东侧地块厂房建设方案的请示》(浙文物发〔2021〕16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对在大运河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余姚马渚镇斗门村大成房东侧地块厂房建设项目无异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进一步弱化拟建项目建筑体量,对1号厂房立面进行视觉分割,同时加强拟建项目南侧、西南侧绿化措施,适当种植高大乔木,减轻其对大运河景观风貌的影响。
(二)强化拟建项目投入运营后的环保措施和监测措施,避免其污染大运河水质和周边环境。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 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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