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函〔2021〕57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县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1-06 01:42:59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县的通知





交运函〔2021〕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深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经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交通运输部研究确定北京市通州区等61个县(区、市)为第二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县(以下简称创建县)。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实施方案。

相关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县的指导,督促辖区内创建县对照创建工作总体要求,并结合评审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细化创建目标,明晰任务分工,落实项目载体,制定推进计划,强化保障措施。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21年11月1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一并报送省级和创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络员名单。

二、加大工作力度。

相关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督促创建县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创建工作推进力度。创建县要对标对表实施方案,重点围绕农村客货邮体制机制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网络拓展、运力资源共享、信息互联互通等方面,加大工作投入,积极探索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新经验新模式,确保创建工作取得预期目标。

三、加强政策支持。

交通运输部对通过验收的创建县的奖补政策,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规定执行。相关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年度投资计划中优先安排创建县符合规划的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创建县要完善用地、资金、财税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持续提升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创建成果。

四、强化动态跟踪。

相关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适时掌握辖区内创建县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创建县要定期总结创建工作情况及成效,形成创建工作年度报告。创建工作任务完成,并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对创建县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称号。

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2720、65292722(传真)。





附件:第二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县名单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0月27日










第二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县名单







北京市通州区

天津市蓟州区

河北省涉县*、河北省武安市*

山西省武乡县*

辽宁省盘山县、辽宁省喀左县

吉林省镇赉县、吉林省双阳区、吉林省乾安县

黑龙江省泰来县、黑龙江省虎林市

江苏省海门区、江苏省盐都区、江苏省太仓市

浙江省余姚市、浙江省嘉善县、浙江省磐安县

安徽省天长市、安徽省界首市、安徽省霍邱县*

福建省沙县区*

江西省丰城市、江西省安远县*

山东省龙口市、山东省临淄区、山东省肥城市

河南省兰考县、河南省浚县、河南省郏县

湖北省赤壁市、湖北省红安县*、湖北省老河口市

湖南省汨罗市、湖南省临澧县*、湖南省花垣县*

广东省南雄市*、广东省梅县区*、广东省四会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县

海南省琼海市*

重庆市綦江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四川省泸县、四川省壤塘县*、四川省蒲江县

贵州省习水县*

云南省龙陵县、云南省古城区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区*

陕西省眉县、陕西省石泉县*

甘肃省临泽县、甘肃省榆中县、甘肃省合水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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