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美函〔2021〕36号《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关于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验收总结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1-08 20:41:33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关于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验收总结工作的通知






艺美函〔20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方案〉的通知》(办艺发〔2021〕25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的通知》(办艺发〔2021〕89号)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将对纳入《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以下简称《活动目录》)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总结。

一、项目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指导并督促各相关美术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认真填写《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总结报告》(见附件),相关表格可从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工作信息-艺术司栏目下载。

总结报告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文字资料。包括展览前言、新闻稿、研讨会记录等。

(二)图片资料。包括展出作品图片,能够反映展陈实际效果、活动具体情况的展览空间、公共教育活动的现场照片等。

(三)影像资料。包括展览现场、公共教育活动及其他基于展览举办的宣传推广活动视频等。

(四)其他可体现展览成果的资料。包括基于展览出版的画册、文集以及相关文化创意产品等实物。

各相关美术馆须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相关实物材料报送艺术司,总结报告电子版及上述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须拷入U盘和其他实物材料一并报送。所有总结材料将用于展出季活动及具体展览项目的宣传推广等公益性活动。

如遇特殊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与年初提交的计划不一致的,须提交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审核盖章的情况说明。

二、验收评审

为增进馆际交流合作,进一步发挥优秀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参照以往展出季活动验收评审经验,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计划于12月份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一)评审对象

入选《活动目录》并已实际实施的项目。

(二)评审方式

各相关美术馆选派1名本馆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回答评审专家提问。评审专家对汇报内容提出意见、建议,进行评分。

汇报内容包括展览、公共教育、宣传推广、线上展览等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项目涉及巡展、展陈方式和宣传推广方式创新的,须将其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汇报。要求条理清晰,突出重点、亮点。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各美术馆须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汇报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演示PPT文件等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评审结果

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验收评审结果将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无故不参加验收评审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美术馆,将取消下一年度有关项目申报资格。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艺术司美术处赵媚媚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

联系电话:010-59881765,010-59881332(传真)

电子邮箱:whbyss926@163.com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

2021年11月4日








附件: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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