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资发〔2009〕214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8-23 01:37:42
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确需补充申报或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开展补充区划工作,一次性集中申报。申报材料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0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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