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策发〔2015〕15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局检查核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原《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林策发〔2013〕22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林业局检查核查工作,提高检查核查成效,减轻基层负担,推进林业重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核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并且列入《国家林业局检查核查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见附)中的检查核查工作。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提出《项目清单》建议方案,确定年度检查核查计划,并协调相关工作。
第四条 《项目清单》依据检查核查设立依据的变化,以及林业重点工作的安排,实行项目总量控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查核查项目应当列入《项目清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
第六条 司局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清单》确定的检查核查项目组织实施。对未列入《项目清单》的检查核查项目,如确需开展的,司局单位应当专项请示局领导同意,并报请局务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
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属于日常性工作必要环节的检查核查除外。
第七条 司局单位应当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对具体业务内容相似、检查核查内容性质一致或者开展时间相近的,应当精简合并。
第八条 司局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局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检查核查项目的书面计划。书面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目的、内容、时间和范围等。
局办公室负责汇总检查核查项目计划,并根据项目总量、上一年度检查核查情况,以及检查核查计划的内容、时间、地点等组织审查和协调,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 司局单位在实施检查核查项目前,应当通知有关受检单位。对于确实需要采取暗访、暗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核查的,可以事先不通知受检单位。
第十条 司局单位应当按照年度检查核查计划的要求组织开展检查核查活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核查内容,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检查核查范围,不得擅自改变检查核查时限。
第十一条 司局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检查核查活动。对有特殊要求的检查核查项目可以委托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担,或者邀请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专家参加。
检查核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对有技术或执法要求的,检查核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
第十二条 实施检查核查项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制定专项检查核查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前通知受检单位;
(二)合理确定检查核查范围和周期,公平、公正地选择被检查核查单位;
(三)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核查,对需要检查核查事项无特殊情况的应当一次性完成;
(四)对同一省份,一般不同时进行不同的检查核查;
(五)检查核查费用(含差旅费)由组织实施检查核查的单位承当。不得向基层和被检查核查单位转嫁和摊派任何费用,不得增加基层和受检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检查核查项目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和检查核查需要,加强电讯、网络和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减少现地检查核查次数和时间。
第十四条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核查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第十五条 检查核查活动结束后,组织实施检查核查单位要形成工作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核查项目情况的全面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工作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检查核查报告应当报送主管局领导。经局领导同意后,需要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报送。
除特殊的保密性检查核查外,检查核查报告应当通报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被检查核查单位。
第十六条 检查核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国家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林办发〔2012〕335号)等相关的廉政要求,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禁接受超标准接待,严禁饮酒。
第十七条 驻局监察局负责受理与检查核查工作相关的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在检查核查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和人员。
第十八条 涉外项目的检查核查工作,可以按照相关项目协议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林策发〔2013〕227号)同时废止。
附:国家林业局检查 核查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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