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科财函〔2021〕51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的通知
环办科财函〔2021〕516号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获得命名满3年的部分园区(见附件1)开展2021年度复查评估工作。
为规范和指导复查评估工作,现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工作方案》(见附件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标准》(见附件4)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中的有关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现场评估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勇华、王帅
电话:(010)65645390、65645386
传真:(010)656454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附件:
1.2021年度开展复查评估的园区名单
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工作方案
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报告编写提纲
4.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标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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