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6〕1451号《关于同意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
关于同意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6〕1451号
有关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委、办、局):
自2012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共同组织开展了蔬菜废弃物利用、生猪养殖、农用地膜回收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先后批复新疆、甘肃、山东、河北、河南、湖南、广西、四川、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陕西13个省(区)及新疆建设兵团的273个项目,并利用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取得了积极成效。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有关规定,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行拨付70%,后期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方式。根据近期地方组织验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抽查核查情况,2012年-2015年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整体进展顺利,实施效果较好。经过专家评审,有148个项目通过验收,具备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条件(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项目跟踪监管。示范市(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后续配套政策的落实;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后期服务和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料归档和管理。
三、总结交流经验。各地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在实施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过程中采取的积极有效措施,总结成功经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加强理念创新、模式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附件:2012年-2015年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具备拨付剩余 补助资金条件的项目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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