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4-12-19 11:47:00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

豫发改财金[2011] 1315号



各省辖市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的设立与登记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企业,主要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立。

(一)组织形式。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设立条件。内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是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投资者应以货币方式出资,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

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

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具备的条件是:

一﹑是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并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

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名称。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等字样。


(四)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及相关资讯服务。


(五)筹资方式。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只能以私募的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能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

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股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

(一)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管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按照国家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过受托管理企业向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船业投资基金核定为创业投资企业,其设立和备案管理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的设立和备案、名称核准、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备案。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申请备案的,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是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是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是股权投资基金资本招股说明书;

四、是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五、是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六、是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七、是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九、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委托管理的,应提交受托协议。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是受托管理机构公司中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是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

四、是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五、是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经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展改革部门将备案文件抄送同级政府金融、财政和税务等部门。


三、创造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

(二)县级以上政府和升级以上开发区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建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三)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项目)的对接平台。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等有关部门每年都要定期向管理企业推荐好企业、好项目,并随时提供咨询服务。

(四)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和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在资金、土地供应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五)鼓励商业银行在本省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投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

(六)股权投资企业在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年检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对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及管理企业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实施监管,监管办法另行制订,以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1240.html

本文关键词: 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 河南省, 股权投资基金业, 发展,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