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函〔2021〕14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
鄂政函〔2021〕1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改委: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的请示》(鄂发改文〔2021〕3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湖北省“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的目标定位,深入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充分发挥脱贫地区、革命老区、资源型地区、老工业城市等特殊类型地区比较优势,推动构建支持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着力增强特殊类型地区内生发展动力,推进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
三、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落实重点任务,将《规划》明确的重要任务和改革举措与本地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衔接起来,确保将《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细化具体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为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要充分发挥有关议事协调机构作用,统筹推进重大事项,推动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发改委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服务,及时跟踪《规划》实施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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