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1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国有林场改革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国有林场改革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豫政办〔2016〕1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6〕15号),扎实做好全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有林场改革重点工作予以分解并明确到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依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相关任务,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报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全省国有林场改革进展情况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报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责任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就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一、明确生态功能定位,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并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国有林场,定性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的国有林场和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单位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单位。
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二、按照隶属关系,对于同一区域内分布零散、经营面积过小的国有林场进行整合重组,国有林场周边的国有森林逐步归并国有林场管理,扩大国有林场经营规模,实现林场数量减少和发展活力增强的目标。原则上一个县(市、区)通过整合控制在1—2个国有林场。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鼓励增加省辖市直接管理的国有林场数量。
省林业厅牵头,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根据林场经营面积和管护难易程度,科学核定事业编制。国有林场事业编制主要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编办、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四、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财政厅、林业厅牵头。
五、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实行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
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六、探索建立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七、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常态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省林业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八、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省林业厅、审计厅分别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档案局参与。
九、健全转移就业机制,妥善安置富余职工。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林业厅、财政厅参与。
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林场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实现全覆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林业厅、财政厅参与。
十一、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加大对国有林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控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抓紧核实国有林场道路现状、规划和功能属性,按照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交通不便、不宜人居的场部逐步就近搬迁到小城镇,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
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分别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十二、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城市政府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十三、省财政对国有林场改革给予适当补助,根据中央资金下达和我省改革进展情况分年度拨付,其余所需资金按照国有林场归属关系,由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本级财政承担。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
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厅、扶贫办参与。
十四、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参与。
十五、积极化解国有林场金融债务。金融机构会同国有林场对所欠金融债务逐笔对账,严格审核,依法界定,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对拖欠的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国有或国有控购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化解政策后进行化解;对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河南银监局牵头,省财政厅、林业厅参与。
十六、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
河南银监局牵头,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林业厅参与。
十七、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对国有森林资源的监管责任。
省林业厅牵头,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十八、参照国家支持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林业厅参与。
十九、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林业厅参与。
二十、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省林业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二十一、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评估方案实施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牵头,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银监局参与。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