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6〕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8-24 20:29:0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6〕4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省属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政企分开。突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剥离企业承担的办社会职能,将有关职能交给市场、社会或政府,实现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管理,提高保障水平、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分类实施、稳步推进。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地方、不同办社会项目等实际情况,采取撤并、改制、移交、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合理把握工作力度和进度,切实保障各方利益,分类、分步、分批实施。

(三)多方筹资、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成本分担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用于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国有企业作为剥离主体,主动承担必要成本,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予以补助支持。

(四)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加强政策宣传,重视舆情引导,积极做好职工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开展职工分流安置及人员移交接收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企业和谐稳定。

二、工作要求

对省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机构和社区管理组织实施移交、撤销或改制,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到2017年年底基本完成省属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一)分离移交企业建设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

1.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实现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管理。

2.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怍执行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3.分户设表所需设备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

4.企业职工家属区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维修改造及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筹措,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

5.企业职工家属区范围外的管网、线路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铺设建设和维修改造等费用,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承担。

6.分离移交涉及的机构、资产和人员,随同职能移交所在地。

(二)剥离企业兴办管理的公共服务机构。

1.分类处理企业办教育机构。对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所在地政府。对不具办学条件、没有保留必要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对发挥企业特点、培养专业人才的教育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专业化管理。对企业兴办的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优化整合,或引入社会资本实施重组改制,实现市场化、社会化运营管理。

2.改革剥离企业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所在地政府同意接收的企业办医疗卫生机构,经各方协商一致,可将机构、资产和人员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或不具备办医条件的,予以撤销。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对企业兴办的其他医疗机构,通过剥离改制、重组整合等方式,引入各类投资者改造为股份制医院,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政府要完善相关政策,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办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转型为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

3.妥善处置企业办消防机构。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不是法规要求建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站),在征得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后,可予以撤销,其中符合所在地城乡消防规划的应划转所在地政府接收,并由所在地政府与企业协商明确人员、装备、站舍等处置事宜,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实际给予企业相应经济补偿。

(三)移交社区管理组织。

1.对企业承办并服务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以及相应的资产和人员,一并移交所在地政府,纳入当地街道社区管理范围,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2.各地政府可结合社区管理规模和实际需要,对接收的社区管理服务组织进行撤并调整,对接收的人员实施统一调配,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3.对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剥离,按照市场化原则,由社会专业化机构负责社区物业管理服务。

(四)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1.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提供相应服务。

2.仍实行医疗保险封闭运行的省属企业,在推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时,应将企业医疗保险纳入属地管理范围,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实现医疗保险业务统一经办、基金统一征收使用。

3.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产生的管理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4.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社会保险相关档案存放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支持政策

(一)成本分担。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企业通过资产变现、股权出让、引入外部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剥离办社会职能;省级财政对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给予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结合实际,积极筹集资金,给予大力支持。

(二)人员安置。坚持“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涉及人员移交所在地政府的,移交范围以2015年年底实际人员为依据,移交工作及移交人员要公开、公示,透明操作。人员移交所在地政府后,由所在地政府对接收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改制重组及产权退出的单位,相关人员由改制后企业妥善安置。对撤销关闭的单位,涉及人员由原主办企业妥善安置。

(三)资产处置。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涉及向所在地政府移交的资产,无偿划拨给所在地相关国有单位。对改制、重组单位涉及的资产,以评估值为基础,规范程序。公允定价,公开处置。对撤销关闭单位涉及的资产,由主办企业收回或变现后统筹使用。

(四)服务保障。各地政府对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要统一管理,一视同仁,加强服务,做好保障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建立并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原由企业支付的高于地方规定标准的待遇项目,移交后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等方式由企业补足,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待遇水平平稳过渡。省属企业历史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要在其退休人员移交地方管理时一次性缴清,因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缴清的,可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移交至市级统筹地区实行社会化管理。考虑管理衔接及方便退休人员看病就医而需移交至县级统筹地区的,所在市级统筹地区要切实尽到基金调剂和帮扶支持责任。封闭运行的省属企业医疗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后造成地方医保经办能力不能满足业务增长需要的,所在地政府可适当增加医保经办人员编制,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办能力不足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组。工作组由省政府国资委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卫计委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各地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发挥地方作用。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或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妥善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资产、人员等,并做好剥离接收后的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工作。

(三)落实企业责任。有剥离任务的省属国有企业要把剥离办社会职能作为当前深化改革的重要工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机构和专项小组,加强对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所在地政府,切实做好情况核实、维修改造、划转移交等相关工作。对实施改制、撤销、退出的办社会单位,要依法合规开展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处置、安置工作。

(四)保障资金投入。省政府国资委和省财政厅、人社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涉及资产、人员、费用等方面的问题。省财政厅要商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工作进度,保障改革资金需求。省财政厅要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将有关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强化督导考核。省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把握全省工作进度,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专项督导组,对有关地方政府、省属企业进行专项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职能部门和接收单位的督导,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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