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银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结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河南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登记、运作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的企业。一个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一个或多个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
第三条发展股权投资行业应坚持防范风险、规范运作,加强监管,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年检及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负责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等。
第六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对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托管银行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托管银行等单位应当对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第八条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发现股权投资企业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及时移交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九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省工商局或省工商局指定的注册登记机关登记。
第十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的除外。
股权投资企业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并置于括号内。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受托管理其他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及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类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中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出资的除外。
全部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且不得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认缴出资。
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到位后,应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银行托管。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设立分公司。
第三章 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具有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资信良好。
第十七条自然人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如有)和托管银行提供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该金融资产证明应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第四章 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九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二)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投资者资本的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主要投资者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
第二十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
第二十一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二)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退任:
(一)管理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企业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企业退任的。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企业退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投资风险控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约定。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受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运用其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通过组建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决策机制,保证投资的科学性,严格防范投资风险。
第五章 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
第二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
第二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对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与已备案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企业资产。
第二十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达到防范非法集资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
(二)具有基金资产托管资质。
(三)在河南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河南省级分行。
(四)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从事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业务。
(五)托管业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专用办公场所、独立运营场地。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及硬件设备,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六)有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托管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材料,并同时抄报河南银监局:
(一)开办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由河南省级分行办理托管业务的,需提供与总行授权文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四)托管业务部门及从业人员配置情况说明。
(五)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夸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办法。
(六)托管协议范本。
(七)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备案的托管银行应每月1O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股权投资企业托管数量、规模等业务情况。
第三十一条托管银行在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中应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
(二)对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分别开立账户。
(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企业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六)覆行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
(七)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托管业务流程
(一)尽职调查
托管银行应做好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前的尽职调查,并以书面调查报告记录存档。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股权投资企业有关情况。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登记文件、承诺函、风险提示书等。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关情况。(1)合规性。包括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等。(2)股权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合伙人制度、公司治理情况、股东背景等。(3)投资经验。包括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数量、资产规模、退出项目数量、退出项目资产规模等。(4)投资策略及决策流程。包括是否有专注的投资领域、是否设定选择投资项目的方法和体系等。(5)核心团队或主要投资经理情况。包括在业内的口碑、诚信情况,核心团队成员的组成、受教育背景、过往经历等。
3、拟托管的股权投资企业募集及存续情况。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存续期限、募集对象及方式、投资者人数、收益分成等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募集、运作规范合法。
4、托管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尽职调查内容。
(二)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银行应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应当使用已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托管文本。根据托管项目的实际要求,确实需要修改托管文本中涉及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的,应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托管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划款指令和划款方式等内容。
(三)账户管理及资产托管
托管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协助股权投资企业开立独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专用账户,用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的存放、管理和划转。原则上,要求募集资金一次性汇入银行托管账户;如有特殊原因,投资者需分别汇款至托管账户的,托管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名录进行核实。
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托管协议规定,安全保管股权投资企业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保管资金,确保保管资金与银行自有资产及银行托管的其他资产之间相独立。
(四)资金清算及会计核算
托管银行应依法并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严格按照划款指令,办理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专户资金汇划。不同托管资金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托管协议规定,为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独立的会计账目,用于记录资金划拨情况或进行股权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并出具财务报告。
(五)核查及报告职责
托管银行应对股权投资企业运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包括:1、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必须符合托管协议的要求。2、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必须与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3、托管银行应根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托管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要求股权投资企业提供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说明、投资协议、费用发票等),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划款指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人账号、户名、汇款金额、资金用途等。
如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托管协议进行资金汇划、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发生严重影响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安全的事件时,托管银行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报告。
(六)档案管理
托管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档案,统一分类、立卷、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除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要求外,不得复印、外传。
第六章 备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应当到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下列情形的股权投资企业免于备案:
(一)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二)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第三十四条资本规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
第三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1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
本办法颁布之前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符合条件完善注册登记,并于完善注册登记后1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股权投资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住所使用证明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自有金融资产证明。
(四)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以及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五)所有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认缴承诺书。认缴承诺书应当说明投资者已经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六)委托管理协议(如有)。
(七)与已备案的商业银行签订的投资资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证明材料。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
(四)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证明材料。法律意见书需对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的资质进行说明。
(五)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开展情况及业绩。
第三十八条备案申请主体。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要求。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股权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股权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有高管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案件,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第四十条备案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托管银行名单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申请注销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1)解散。(2)不再经营股权投资业务。(3)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四十三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在事件发生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重大事件包括:
(一)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或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三)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五)清算与解散。
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备案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对托管银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通过监督托管银行、会计和律师等中介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建立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投资运作的多渠道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备案年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托管银行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申请备案年检。
第四十六条对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申请备案的,省发展改革委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对运作不规范的处罚。对运作管理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年检不予通过,并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行业自律。组建河南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商局等单位针对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提升股权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意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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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 河南省, 股权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登记备案,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