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发〔2015〕1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一批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8-25 02:44:24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一批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的通知


交运发〔2015〕120号

 



为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升综合运输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交运发〔2014〕254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十三五”期组织开展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以及专家评审,交通运输部研究确定京津冀、沈阳、营口、上海、南京、镇江、杭州、宁波、济南、临沂、湘潭、武汉、广州、深圳、桂林、泸州共16个城市(城市群)作为第一批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完善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一批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的指导,督促各有关城市对照交通运输部关于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和6月25日集中评审环节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细化完善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切实明确任务目标。实施方案应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9月15日前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综合规划司备案(各两份,附电子版光盘)。

二、加快推进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是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的建设主体,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示范城市建设取得实效。各有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重点围绕综合客运枢纽、城市货运集疏运中心、运输服务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组织模式、综合运输服务工作机制、综合运输服务标准等6项重点任务,按照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实施。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城市的业务指导,推动示范城市加快建立完善综合运输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和保障措施,督促完成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全面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落实示范城市支持政策

交通运输部将结合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规划实施和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政策,对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内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本级人民政府、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对示范城市创建给予土地、财税、融资、市政配套等方面的支持,积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四、加强示范城市建设监督考核

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动态监督,督促示范城市定期总结创建工作情况及成效,编写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经审核后报部运输服务司、综合规划司。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及年度报告,将作为交通运输部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直辖市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年度报告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示范城市建设完成后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示范城市考核验收,验收通过的正式授予“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称号。

为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络,请第一批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8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单位1位处级领导以及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位分管领导和1位具体负责同志作为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联系人(报名表附后)。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联系人:

郭谨一,010-65293778、65293269(传真);

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联系人:

刘  东,010-65293175、65293473(传真)。

 



附件:第一批综合运输服 务示范城市联系人报名表
 

 

 


交通运输部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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