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11-16 23:09:19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1月3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2011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并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调整优化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规范启动单位层级

各地要以省(区、市)级或地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以地市级为启动单位的省(区),必要时可在全省(区)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五、加强资金保障

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六、抓好责任落实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确保于2016年9月中旬前完成,现行机制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暂不调整,相关情况应于2016年9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认真执行完善后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完善和落实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地联动机制执行情况,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评估,适时提出完善联动机制的建议。

七、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及国家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  计  局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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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发改价格规, 进一步完善, 社会救助, 保障, 标准, 物价上涨, 挂钩, 联动机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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