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16〕17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8-25 21:57:3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建城〔2016〕1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市管理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

受强厄尔尼诺影响,今年我国降雨范围大、强度高、持续时间长,多地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对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补齐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不足短板作出重要指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尊重规律,统筹规划

各地要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等的相互衔接,切实提高各类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实施性,实现地下空间的统筹协调利用,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排水防涝设施,科学确定近期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确定的内涝防治标准,将城市排水防涝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协同推进,坚持自然与人工相结合、地上与地下相结合,发挥“渗、滞、蓄、净、用、排”的作用,构建以“源头减排系统、排水管渠系统、排涝除险系统、超标应急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并与城市防洪规划做好衔接。已编制完成相关规划的城市,要进一步梳理规划内容,加强协调衔接,及时修订调整;尚未编制完成相关规划的城市,要按照新要求抓紧编制。

二、因地制宜,科学建设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充分发挥管廊对降雨的收排、适度调蓄功能,做到尊重科学、保障安全。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的管廊建设区域,结合地形坡度、管线路由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雨水管道入廊的敷设方式。依据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需要建设大口径雨水箱涵、管道的区域,可充分考虑该片区未来发展需求,在不影响排水通畅和保障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其上部空间敷设适当的管线。

三、创新模式,完善机制


各地要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严格落实管线入廊制度,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主次干路,规划管线必须入廊,不得再开挖敷设管线。严格实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创新模式,通过雨水资源化利用等方式获取额外收益,弥补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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